王向红是宝应法院一名普通的法官,她先后从事商事、民事、刑事审判工作,审结了一件件剑拔弩张的民事纠纷,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判决了一个个以身试法的罪犯,让他们在庄严的法庭上真心忏悔。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王向红在平凡的岗位上埋头耕耘了十六年,默默地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和汗水。她是绿叶,在万花丛中点缀着春天;她是蜡烛,将自己的光和热无声地奉献给审判事业。

 

爱岗敬业  秉公执法办案

 

公正是法官裁判的最根本要求,作为一名法官,一生中可能会审理数千件案件,但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就进一次法院。在当事人的眼里,法官代表了法院的形象,是法律的化身。怀着这一信念,十六年来,王向红始终坚守公正司法的宗旨,秉公办案,一心为民。在刑庭,王向红经常要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而审结每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都需要她倾注大量的耐心、细心和责任心,也正因为如此,王向红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和赞许。2010年,王向红承办了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校园伤害刑事案件。被告人潘某某是未成年在校生,因性格内向不善沟通,与同学发生矛盾后采取持刀杀人的偏激手段进行报复,最终酿成血案。在被害人父亲多次上访,双方矛盾十分激烈的情况下,王向红坚持依法、公正的处理原则,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倾听各方诉求,疏导被害人亲属的心理;另一方面,对被害人、被告人及学校负责人悉心释法,从现实出发提出对被害人进行损害赔偿的方案。经过多次调解,被害人父亲的怨气得到了化解,自愿接受了被告人及学校的赔偿,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刚柔并济 力挽脱缰野马

 

身为刑庭少年合议庭成员,王向红每年要处理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面对被告人稚气未脱的面孔,她深感痛心和焦虑,这些未成年人原本都是一张白纸,由于亲情的泛滥或者缺乏,社会的不良诱惑,他们过早离开学校,沉迷于网吧、游戏厅,物质消费与金钱匮乏的矛盾使他们不计后果地走向了犯罪的道路。被告人陶某是某中学在校学生,因贪图玩乐跟随他人共同盗窃摩托车,数额较大,构成了盗窃罪。在承办这起案件时,王向红根据陶某的性格、平常表现、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问题向陶某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了详细了解。在送达起诉书、开庭审判以及庭后教育等不同阶段对陶某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到盗窃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忏悔自己的误入歧途,并表示今后一定努力学习,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最终王向红同志根据陶某的犯罪情节等情况依法对其作出单处罚金的判决。王向红以女性的睿智、细致,以法官的庄重、严肃,将法律对失足青少年的柔性关怀和刑法对犯罪的刚性惩罚相融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精益求精  潜心学习调研

 

作为法律人,王向红深知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对于一名法官的重要性,她在办案过程中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审判实务,撰写案例和调研文章。2008年,王向红承办江某非法行医一案。江某是一名退休医生,在未经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了个人诊所从事医疗活动。2007119日,江某在其诊所内对前来就诊的陈某进行检查后,诊断陈某为病毒性感冒。江某没有对陈某进行过敏试验就为其输液2瓶。次日下午2时许,陈某再次来到被告人诊所继续治疗,江某仍未做过敏试验就为陈某输液。输液过程中,江某发现陈某口唇发紫,呼吸困难,于是对陈某采取心脏按压、人工呼吸等措施,并电话报警。当日下午4时许,陈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输液致过敏性休克死亡。办理该案时,合议庭出现了分歧,有法官认为江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还有法官则认为江某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王向红认真分析案情,与合议庭成员多次讨论该案,最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定江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案件审理结束后,她对该案进行了总结,并撰写成《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诉江某非法行医案》一文,被省高院《公报》采用。此外,她将自己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的经验加以总结,撰写的《对非监禁刑适用问题的调研》、《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先后获得全市重点课题三等奖和全市第七届学术论文优秀奖。

 

淡定、从容、有所为无所求,是王向红的工作风格。没有轰轰烈烈的光辉事迹,没有灿烂绚目的光环,她像一颗螺丝钉,坚守审判岗位,正气护法、真情为民,在平凡的岗位上恪尽着自己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