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院积极指导京口区法院协调解决纠纷
发布时间:2005-12-23 浏览次数:1340
徐荣康等系镇江新区孩溪村的21户农民, 2001年至2003年间,因“银山路”、“氢氧化钾”、“亨斯曼”、“联成取土”等建设项目的需要,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征用徐荣康等21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及宅基地。2004年2月徐荣康等21人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未取得合法征用土地的手续,征用土地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镇江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决定撤销了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征用徐荣康等21户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随即,徐荣康等21户先后向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赔偿未果,遂向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行为违法,并归还原告承包地、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或折价赔偿21户共7418952.8元。
镇江京口区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向市中院书面请示该21件案件。市中院经审查,发现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征地过程中确实存在先征后批及没有批文的情况,但该21户原告当时都已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得到了相关补偿款,征地拆迁行为现已实施完成,建设项目已在进行之中。由于“氢氧化钾”、“亨斯曼”等项目是新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该批案件对新区经济发展影响大,且该批案件诉讼前曾有多人进京上访,新区尚有几十户村民观望等待该批案件的审理结果,不管如何判决,必将引发新区群众的集体上访和纷纷诉讼,不利于社会稳定。京口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做过数次协调工作,均未见成效。鉴于此种情况,市中院认为,本案既要维护新区群众的利益,又要兼顾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协调解决该批案件仍是最佳处理方式。该案审判长多次找双方当事人谈话,论情讲理谈法,启发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相互理解,要求新区管委会对群众予以一定补偿,今后工作中应纠正征地的违法和瑕疵之处,而新区群众应支持新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经过审判长十余次协调,最终双方同意新区给每户原告16000元补偿,该21户原告撤回其在京口区法院的诉讼。日前,21户原告已领取了补偿款,并撤回了起诉,京口法院的21件案件得以顺利审结。
文章出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陈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