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雪天超速车上5人全丧命 受害人家属获赔百万
发布时间:2005-12-27 浏览次数:1344
2005年1月25日上午,家住新浦的吴某带着年仅14岁、10岁的两个女儿和内弟媳孙某乘坐由陈某驾驶登记在连云港市云阳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名下的桑塔纳出租车,一起去灌南县老家走亲戚。9时30分左右,车辆由北向南沿苏236省道行驶至灌云县侍庄乡剑墩村一组路口时,因雪天路滑,超速行驶,车辆向左侧滑至对向车道,与相对行驶的张某驾驶登记在连云港市华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欧曼重型自卸车相撞,自卸车局部受损,出租车基本报废,陈某及四名乘车人当场死亡,现场惨不忍睹。事发后,驾驶员张某弃车离开现场。
事故发生后,连云港市市长刘永忠当即作出重要批示,市县其他主要领导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施救,并成立专案组,处理该事故的善后事宜。2005年2月25日,灌云县公安局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张某同等过错导致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四名乘客无责任。调解终结后,死者陈某、吴某及其两个女儿和孙某的亲属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分别提起诉讼,涉案标的达1104344元。灌云县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非常重视,组成专门合议庭,由副院长陈兴平亲自担任审判长,集体“会诊”,认真研究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依法行使释明权,妥善做好各方当事人的思想稳定工作。就案件的审理进度和遇难亲属的思想、生活状况,主动向市、县有关部门和领导通报,确保该系列案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出租车实际所有人为陈某和佘某(死者陈某之妻),该车挂靠于连云港市云阳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经营;张某驾驶的自卸车实际所有人为徐某,张某为徐某雇佣的驾驶员,该车是徐某于2004年4月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连云港市华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华泰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2004年4月30日,徐某以华泰公司名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肇事车辆欧曼重型自卸车已经投保了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对五人死亡造成的财产性损失分别赔偿人民币40000元。其余损失应由驾驶员张某、陈某承担连带同等赔偿责任,因自卸车驾驶员张某系徐某雇工,且是在雇佣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徐某承担,但张某在明知其驾驶证被记扣42分且被依法扣留,仍然驾驶机动车,在雨雪天气超速行驶,事发后弃车离开现场,具有重大过错,应与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租车驾驶员陈某已经死亡,但其从事出租行业,经济收入用于供养家庭,因此其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妻子佘某应承担陈某应负的赔偿责任,又因出租车挂靠于云阳公司经营,云阳公司亦收取了有关费用,故云阳公司对佘某所负责任份额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除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对五人死亡造成的财产性损失分别赔偿人民币40000元外,因陈某死亡造成的其余损失,再由徐某赔偿50%和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118103.25元,张某对徐某应负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陈某家人自负;因乘客孙某死亡造成的其余损失(含精神抚慰金),再由徐某赔偿40673.25元,张某对徐某应负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妻子佘某赔偿40673.25元,云阳公司对佘某应负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某、佘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因乘客吴某及其两个女儿死亡造成的其余损失(含精神抚慰金),再由徐某赔偿276965.55元,张某对徐某应负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妻子佘某赔偿276965.55元,云阳公司对佘某应负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某、佘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出处:灌云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王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