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转型期社会系统内在结构的变化,导致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这就对纠纷解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从搭建诉讼调解工作平台、增强法官调解理念、提升法官调解技能入手,切实加强调解工作,一大批民事纠纷当事人在法官的精心协调下握手言和。常州市委书记阎立9月6日视察该院时,认为这是常州中院为民司法的新亮点。

  机制:

  把舞台装扮得更靓

  任何工作的开展都需要一个有效的机制,诉讼调解也不例外。如何搭建诉讼调解工作平台,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调解中首先遇到的问题。常州市两级法院的做法是,通过结对共建、诉调对接、与行政机关及基层组织建立联调机制等途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武进区湟里镇的刘某和余某已经是第三次诉讼离婚了,前两次都是因矛盾尖锐未能调解成功。这次承办法官直接到镇上巡回开庭,由于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双方的亲戚朋友都赶来协助调解,双方当事人一反常态,积极配合,一对夫妻最终平和分手。这是常州法院开展和谐共建活动的一个典型案例。

  常州中院院长张屹介绍,2009年以来,常州法院与公安、司法、劳动等行政机关以及妇联、工会等组织开展“结对共建”,与乡镇、街道开展“和谐共建”,与基层法庭辖区派出所、司法所开展“庭所共建”三项活动,相互配合,妥善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3年多来,全市法院运用这些平台,诉前分流并成功调解民商事纠纷5万余件,其中诉前化解的纠纷数占涉诉民商事纠纷总数的三成。

  2010年10月,常州中院还下发《关于在全市人民法院开展诉讼服务站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基层法院随即在辖区内各乡镇设立诉讼服务站和巡回审判点,并定期进行巡回审判、巡回调解。目前,全市共设立诉讼服务站30余个,这些诉讼服务站已成为全市法院深入基层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根据地”。

  上面所述常州法院所构建的诉讼调解机制,一般适合一审案件,至于二审案件的调解,一般而言,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进入二审程序的,都是双方分歧较大,难以调解的纠纷。多数法院的做法是立案后直接移送到相关审判业务庭审理,但常州中院却在此前设置了一道速裁程序,从而使一些调解难度很大的纠纷顺利调解结案。

  早在2010年,常州中院就在二审案件立案前开展调解工作了。今年以来,常州中院将二审案件立案前调解与速裁相结合,采取速裁组法官与调解工作室调解员1+1相对接模式,联动开展调解速裁工作。即速裁法官选择一部分适宜直接开庭审理的案件直接进入快速审理程序,并在审理中抓住一切机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即判决。

  调解工作室则把适宜在二审立案前调解的案件,按照1对1的模式分流给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案件马上立案,由法官出具调解书或撤诉裁定书,对调解不成的案件转立案后由对接法官继续调解审理。这样既确保所收案件得到了有效分流,同时也提高了办案数量和案件调解成功率,仅今年上半年即已成功调解案件100件。

  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1年,全市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室及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成功案件20269件,以联合调解、法官驻点参与调解以及其他方式化解纠纷10809件,速裁结案34813件。

  培训:

  给法官一双调解智慧手

  “在毛法官的指导下,我感到自己的目标更加明确、方向更加清晰,学习工作更加有计划性。我要感谢法院的’薪火接力工程’。”常州中院民三庭青年法官刘颖深有体会地说。

  “薪火接力工程”是常州中院于2010年7月正式启动的,具体内容是,在市中院选出24名在审判、执行一线部门实际办案10年以上的资深法官与初任法官签订协议书,实行一对一帮教指导,重点培训初任法官的审判和调解能力。同时,与30名全国知名法学专家签订“一对一”培养协议,由法学专家对年轻法官进行法学理论指导。

  为充分提升法官调解技能,常州中院组织编写了《全市法院首届“十佳办案能手”、“十佳调解能手”经验总结汇编》,全院审判人员人手一册。同时还经常安排调解能手为一线法官授课,以他们的成功经验引导带动全体法官提升调解工作水平。

  诉讼调解是一个极具专业性的工作,不仅需要法官拥有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还需要对各行各业的专业知识有所涉猎,从而有效地说服当事人。为弥补年轻法官专业知识过窄的不足,常州中院出台多项措施提高年轻法官的综合能力。

  常州中院一方面大力开展“书香工程”建设,每季度定期为干警购买各类专业书籍,开展全院读书、评书活动。同时与有关科研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网上学习系统,开通全市法院系统学习网,建立网上学习、考评制度。

  另一方面,他们通过“常州法院大讲堂”、创建“教科研实践基地”等途径开展培训学习活动。常州中院与南京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开展了“教科研实践基地”合作试点,以实践基地为平台,开展教科研合作,定期举办法官沙龙和法官论坛,不断提升法官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适用能力。

  调解不仅是语言的交锋,更是心灵的碰撞。实践证明,一名出色的调解能手,一定是善于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的法官。常州中院于2010年3月选派部分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业务部门领导和年轻法官参加了全国职业心理咨询师培训,有5名法官顺利通过考试,获得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成为常州法院法官中首批职业心理咨询师。

  调解的对象是群众,调解能力,说到底就是一项重要的群众工作能力。常州中院坚持组织干警到乡镇街道挂职锻炼,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群众,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

  科学的培训为法官提升调解能力打下了坚实基础,妥善化解了大量纠纷。 一起43名员工状告某外资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经人民调解、仲裁、一审诉讼后仍未有效化解。常州中院二审承办法官找到症结,直接与企业外方老总协调,使其逐步改变认识,促成这起群体性纠纷最终顺利调解。

  实践:

  沙场磨砺显真功

  如果说,前几年,常州中院的诉讼调解工作还处于“自在”阶段的话,如今已经转为到了“自为”阶段。其中重要标志是,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做到规范有序和讲究调解方法。

  就人民法院而言,调解分为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张屹认为:“诉前调解首先是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其次是严格地贯彻证据规则的规定,同时通过落实规范调解协议督促条款、担保履行条款的适用、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管理等措施,切实加以规范。”

  对于调解方法,常州中院的同志认为,诉讼调解与诉前调解阶段不同,许多纠纷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组织双方协商的,因而法官所采取的调解方法,与诉前调解相比也大有差异。

  甲乙两公司签订3万米管桩买卖合同,乙方在向甲方供应管桩810米后未继续供货。一审法院判决乙方返还甲方货款并承办相应的违约金。二审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引导当事人围绕乙方未按约足额供货的原因等争议焦点展开举证和陈述,明确乙方未足额供货的原因在于甲方认为其提供的管桩质量达不到监理公司的要求,没有继续履约系事出有因。至此,承办法官注意到甲方心理有了变化,故不再强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当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可见,庭审调解与诉前调解阶段不同,策略也不同。”民二庭庭长何继祥结合这起案件说,“我们的做法是,通过法庭调查,将争议的案件事实进一步明朗化,使得当事人对责任承担以及诉讼风险有了各自的基本预判。在此基础上细致观察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及时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抓住当事人注重经济利益的心理,以成本与收益的考量为关键,为当事人做诉讼利益与成本评估,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

  提高调解过程的公开透明度,是提高二审案件调解撤诉率的一个重要保证。常州中院法官在审理中适时行使释明权,加大庭审全程告知力度,通过释明、引导、告诫等方式增强当事人参与庭审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中港公司诉建强公司票据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当事人双方对于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但对于适用法律方面争议较大,主要集中在如何认定合法的最后持票人。面对当事人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的情况,承办法官在解释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同时,找出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司法》的同类案例,向当事人释明合法的最后持票人的法律要件。通过庭审,中港公司和建强公司都清楚知晓了法律对于最后持票人的认定要件,对于诉讼的走向有了清楚明了的预判。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立即自动履行了协议。

  机制、培训、实践,三者的有机结合,表里互动,不但提高了常州法院的诉讼调解质量,也提升了调撤率。在何继祥的案头,记者看到这样一组数据:今年上半年,全院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达到46.34%,同比上升了8.01%。

  提升司法能力的有益探索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侯欣一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教师 邹晓枚

  提升司法能力,快速合法合理地解决因社会转型而日益增多的纠纷,是当下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司法机关所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提升司法能力可做的工作很多,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诉讼调解机制创新为抓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众所周知,诉讼调解是当代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环,相对于法院判决的“规范性解决”而言,诉讼调解虽然同样借助于司法的权威,但却在灵活性、效率性、经济性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常州市中院在诉讼调解机制的探索创新过程中,重视搭建良好的制度平台,实现了调解与判决、调解与速裁、诉讼调解与其他调解的有效对接;在调解实践中重视法官的法律技能与人文素养、社会心理知识的并行提升,在有效化解纠纷的前提下,将当事人之间因诉讼造成的人际疏离减缓到最低限度,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之目标。这些制度尝试与司法实践,为提升司法能力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提升司法能力不仅要求法官会“坐堂办案”,还要求法官在法治理性和司法制度允许的限度之内,积极采用司法权主导下的多元化途径解决不同特点的法律纠纷,在进行及时有效的法律裁决的同时,将纠纷解决的效力视野延伸至社会生活的终端,做到“案结事了”,正因为如此,诉讼调解机制的创新才成了司法能力提升的重要制度依托。常州市中院在诉讼调解改革过程中的各项举措,之所以能够取得良好的实际效果,源自于他们较好的把握了以下几重关系:

  首先,诉讼调解机制创新必须以合法合理有效的解决纠纷为目的和限度。无论是判决,还是诉讼调解,都是为了更有效的解决社会纠纷,为了公平正义法治原则的实现,不是为创新而创新,为能动而能动。诉讼调解在追求司法民主化、民众参与性的同时,要确保并强化司法的权威性,而绝不是削弱甚至动摇司法的权威。

  常州市中院通过结对共建、诉调对接、与行政机关及基层组织建立联调机制等途径,深入到不同的基层调解组织中,使案件当事人能够在法院立案前后、庭审前后的各个阶段,基于自主意愿充分参与到法律纠纷的调解解决过程中来。但是这种参与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性规则,且实体性权利义务的最终处置,并不与法律的实体性规定发生抵触。在此基础上的纠纷化解,不但没有削弱司法的权威性,反而强化了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和公信力;在诉讼调解与其他调解方式实现联动的过程中,常州市中院的改革举措坚持了司法权的主导性和独立性。调解机制联动但不混同,多方参与调处但由司法人员独立作出裁决。正是在确保司法独立性与公正性的前提下,诉讼调解机制的创新才发挥出了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点来决定纠纷解决机制的取舍。与基层人民法院直接处理大量一审案件不同,常州市中院受理的案件既有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下级人民法院一审基础上的上诉案件。对上诉案件进行调解的难度很大。如果一味地追求调解结案的比例,那么势必造成部分案件中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打折”。

  常州市中院对上述不同案件采取不同司法策略的方式值得肯定。对于一般的一审案件,采用与其他调解机构、调解组织联动的方式,尽可能地将纠纷化解在初始状态。调解机制的“柔性”特点,使其在案件争议初期能够更好的化解纠纷,防止其扩大化、复杂化;对于上诉案件的调解,常州市中院采取的立案前调解与速裁相结合的模式提供了新的制度设计思路。法官和调解组织同时第一时间介入案件,而不是等待调解失败后再让法官接手审判。法官可以在立案调解过程中深入了解案件的性质、特点、争议焦点等关键要素,以此为基点确定纠纷解决的最终方式:适合调解的调解结案,不能调解的迅速及时的转入司法审判程序。这种制度设计一方面可以避免过度调解造成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损耗,另一方面也可以免去法官接手案件之后对事实和证据的再熟悉过程。

  最后,提升司法能力,不仅表达了司法系统的一种立场或态度,也要求每个法官个体都应有全新的智识和能力。常州市中院在改革实践中注意到,提升司法能力,满足当事人对高质量公共服务的需求,一方面要求诉讼调解过程中的法官具备良好法律素养,从而能够较为准确的把握实体与程序意义上的法律尺度,不至放任;同时也要求法官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一定的社会心理学常识,从而能适时的判断当前案件有无调解的可能和必要,正确选择适当的切入点介入调解并主导整个调解过程,掌控局面。

  此外,在诉讼调解中要想发挥司法的主导作用,还必须重视案件当事人的成本收益衡量。在理性人的假设之下,任何当事人选择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必然经过了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成本与收益衡量。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来看,任何新型的诉讼调解机制的成功,必然是有效地减少了当事人在同等收益基础上的成本支出,这种成本可能是经济意义上的、时间意义上的,甚至是情感意义上的;从法官个体的行为角度来看,法官只有凭借对规范、社会及对当事人的深入了解,才能准确的判定争议各方将会进行怎样的成本与收益衡量,从而准确的选择最可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有效解决争议的同时,从根本上为当事人节约机会成本,为国家节省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