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行政审判引入协调机制
发布时间:2006-01-05 浏览次数:1263
本网镇江讯:近年来,丹阳市法院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目标,在行政审判中大胆引入协调机制,通过庭外协调,化解“官民”矛盾,使行政审判呈现出“三低两高”即:“低上诉,低申诉、低判决、高结案、高效率”的良好效果。2005年,该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7件,审结26件,其中通过提出司法建议和做协调工作,被告采纳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经过释法,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的共10件,占结案数的38.46%,这些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仅为27.8天。该院的具体做法是: 一是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强化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促使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对案件具体行政行为的是非曲直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二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行为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敦促行政机关主动改变或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是针对行政相对人诉求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及时向其释法和做协调工作,促使原告息诉,把矛盾化解在庭外。 四是按照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在协调工作中依照案件的不同情况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和揣摩当事人的心理,找准切入口,采取灵活的协调方法,努力化解“官民”纠纷,使行政案件得以及时解决。 |
文章出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陈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