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八月未获赔 申请执行半月结
发布时间:2006-01-09 浏览次数:1237
2005年4月30日,吉长发受雇葛某前往客户家卸玉米。下午1时许,当葛某驾驶拖拉机行驶至海安县城东镇韩徐村与三丰村交界的桥上时,桥板突破断裂,拖拉机连人带货翻入河中,致吉长发颅底骨折、头皮挫裂伤、左腓骨骨折、左肺挫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葛某迟迟未予赔偿,吉长发向海安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11月2日,海安法院判决葛某赔偿吉长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32307.54元,并负担相关诉讼费用。然而葛某未自觉履行义务。同年12月20日,吉长发又向海安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员王平承办了该案,迅速向葛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采取执行措施,2006年元旦放假后上班的第一天又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最终吉长发与葛某达成和解协议,葛某于当天一次性给付吉长发33246元了结了此案。
以上一幕,仅是近年来海安法院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一个缩影。该院在2004年就建立了执行案件“绿色通道”,在坚持合法、优先、便利、快捷原则的基础上,对追索“三养”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案件,由执行组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对于此类案件,该院还规定,在15日内执结的增发办案补助15天。这一做法效果十分明显,2004年该院执结了此类案件189件,平均执行天数21.7天;2005年执结220件,平均执行天数仅为15.1天,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文章出处:海安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郭玉祥、赵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