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江苏高院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近日,制定下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行政案件管辖意见》)。
    《行政案件管辖意见》对各地法院以往一些不成文做法进行了统一规定,力图从制度上排除非法干预行政审判的各种因素,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第一,适当提高了部分案件的管辖级别。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案件除外)、省级行政机关(厅、局、委、办等)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为国务院部委、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以及全省辖区内其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高级人民法院一审。
    第二,加大了诉权保护力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受诉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根据其已向法院起诉的凭据(诉讼材料收据或者邮寄凭证等),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第三,明确了指定管辖的条件。规定行政案件如在当地审理干扰或阻力较大、依法裁判确有困难,或法院事先曾事先参与行政机关组织的相关联合执法、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活动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第四,规范了不动产案件的专属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原则上仅限于行政机关确定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案件以及收回土地使用权等直接针对不动产权属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



      

  

   
文章出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行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