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社会对人民法院工作有各种各样的误解,是司法公信不彰、司法权威难显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拓展司法公开广度、完善司法民主机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2008年,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法院组织开展“千名人大代表旁听法院百案庭审”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即徐州市1个中级法院和10个基层法院,每个法院每年组织10次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并就该案件进行评议,每次邀请10名左右人大代表,这样全市法院每年约有1000余名人大代表旁听100余件案件。“千名代表听百案”专项活动如一阵春风,将司法民主与司法公开带到徐州两级法院,审判工作焕发了勃勃生机。

 

  共识:增进了解,加强理解

 

  在徐州中院旁听了一起民事案件二审庭审后,十几位人大代表来到一间会议室,围坐在桌前,对这起案件的二审庭审情况进行评议。他们热烈讨论对庭审的一些看法,内容既有对程序的评论,也有对实体的认识;既有对法官控庭能力的评价,也有对代理人辩护效果的评价;既有褒扬,也有批评。代表们一边讨论,一边将相关建议和意见填写在评议表上供法院参考。

 

  这并不是法院办案的常规程序,但自“千名代表听百案”活动开展以来,这在徐州两级法院时有所见。

 

  “法院需要群众的了解与支持,也愿意接受人民的监督,让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徐州中院院长李后龙说。他认为,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有利于增强他们对司法活动的了解,提高他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而他们对案件审理的介绍和宣传可以进一步扩大案件公开的范围和成效。

 

  对法官而言,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意味着更加直接的监督,但是自此项活动开展以来,法官们感受到的助力,远远大于压力。

 

  徐州中院刑二庭庭长邱学锋说:“刚开始的时候,一些法官不拘小节,在庭审的过程中有出去接电话的现象,或者法袍穿得不齐整,这些现象被细心的代表们一一指出,法官们于是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随着听庭次数的增多,代表提出的意见从形式走向了内容,评议质量越来越高,法官们在这样的动力下也更加规范庭审程序,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前来出庭支持起诉的检察官张岩认为:“人大代表们的旁听和评议不仅使法官的审判、控庭水平更高了,而且能够起到普法宣传、预防犯罪的作用,这一点在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的刑事案件中体现非常明显。公诉人也会被评议,这就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进了出庭公诉的规范化。”他也在评议中不断提升自己,2009年被徐州市人大评为“十佳公诉人”。

 

  有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如同将庭审置于阳光下,当事人心里更加踏实了,殊不知,法官们心里也有同样的感受。

 

  民一庭副庭长王松便遇到过这种情况。曾有一位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屡次打电话给王松,借上访要挟。二审中,法院特意邀请了很多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该当事人到庭后非常意外:“你们怎么还请了人大代表?”二审后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该当事人也没有再无理纠缠。王松说:“代表们旁听案件,不仅对法官进行了监督,对当事人也是一种约束。如果只是面对法官,一些当事人会有抵赖等行为,而人大代表在场使得庭审过程变得透明,这种透明对法官也是一种保护。”民一庭庭长李勇表示赞同,他认为对于那些涉及群众利益、有重大影响、存在争议的案件,邀请代表旁听并评议,是法官收集民意的一种方式,有利于法院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刚刚出完庭的张律师谈了他的看法:“人大代表听审议案,体现了法院主动接受监督,也避免当事人怀疑法院暗箱操作,同时,起到一个普法宣传的作用。”

 

  很多人大代表表示,以前跟法院接触并不多,法官断案是一件很神秘的事,一般都在电视节目上有所了解。旁听和评议案件,使他们有机会走进法庭,对法院的工作有了更真切的感受。

 

  “人大监督司法是宪法赋予的职责和权力,行使监督权是人大代表的职责。可是如果对法院的工作没有充分的认识,监督就无从谈起。旁听庭审,评议庭审,给我们人大代表履职提供了很好的方式。”人大代表于庆华说。

 

  法官们热情,人大代表们热忱。2008年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截至201012月底)共有9681人次代表旁听庭审842件。驻徐州的661位全国省、市级人大代表,已有522位到法院旁听庭审。三年来,代表随机参加旁听的案件有207件,占全部代表旁听案件的24.6%。

 

  通过旁听增进了解,通过沟通加强理解——正是这样的共识催生了“千名代表听百案”活动,为司法公开、司法民主提供了良好的制度载体。

 

  共建:完善细节,畅通渠道

 

  通过“千名代表听百案”活动开民主、公开之窗,既是一条新思路,也是一项新举措。如果离开了制度化的设计,那么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就仅仅停留在理念层面上,难以成为生动的实践。

 

  要使“千名代表听百案”取得扎实的效果,法院先要有敢于展现司法过程的胆量,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也必须给予大力支持。但被人监督总是痛苦的,一些法官当初并不愿意让人大代表来旁听,认为是一种思想包袱。而以往的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因方式单一、旁听人数少、没有固定的组织机制等原因,导致重形式轻实质,成效不明显。有一次,徐州中院给人大代表发出去100份邀请函,准备了100个旁听席,可是开庭时只来了3名人大代表。另一方不想被监督,一方不愿意监督,怎么办?

 

  2008年,李后龙就任徐州中院院长后,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主动向市人大汇报,取得共识,得到市人大的大力支持。徐州市人大认识到旁听庭审是人大代表履职的重要形式之一,决定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组织下开展人大代表听审议案活动,由人大内司委、法工委会同人代工委具体负责组织工作,并专门发文对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活动提出明确要求。人大与法院就该活动每年年初开会布置,年终总结表彰。每次活动都是法院向人大报告开庭信息,人大通知代表到法院旁听庭审。同时,徐州中院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法院组织开展“千名人大代表旁听法院百案庭审”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两级法院都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活动的协调落实工作。各法院均设联络工作人员专职从事该项工作;庭审前向代表发放旁听案件评议表,庭审后由人大相关工委组织代表进行评议。每次旁听后,法院领导还会就法院工作的一个专题向代表进行汇报,让代表们能更深入地了解法院的工作。这样有效调动了代表的积极性,保证了代表参与人数和参与率。

 

  经过三年多的探索,一个组织有力、内容丰富、程序规范、职能全面的人大代表听审议案的工作机制逐渐形成,有力地促进了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

 

  各基层法院也在此基础上以自己的方式对此项活动的流程加以完善。

 

  在丰县法院刑一庭,一块指示牌标识着人大代表旁听席,庭审尚未开始,很多代表已陆续入座,认真地阅读手中的评议表。记者注意到,在每份评议表后都附有此次庭审的基本案情,以及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

 

  为了使旁听活动做到有始有终,该院不仅是在评议表上注明相关法规便于代表听案,还建立了旁听庭审案件档案,将法院报送的开庭信息表、参加代表名单、座谈评议记录、反馈意见、判决结果等装订成册,立卷建档。这样就能更好地总结、评估这项活动。

 

  在一次听庭后,细心的代表发现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由于没有找到话筒的按钮,以至于他的话筒始终没开,声音很小。代表便在评议时提出了这一情况。不久,代表便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信函,不仅说明了该案件的裁判结果,还对该代表意见的落实情况作了反馈。该名代表在第二次旁听时注意到,每一个话筒旁边果然都贴着提示牌,说明话筒的使用方法。

 

  “代表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听案,他们的意见得到尊重既是‘千名代表听百案’活动本来的要求,也是这项活动能够推广的动力来源。”丰县法院院长岳彩领介绍说。

 

  丰县民族中学的校长王平,是位蒙族人大代表,她担任着丰县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同时也积极参与代表旁听庭审活动。仅今年便旁听了五起案件。说起为什么愿意旁听庭审,王平说:“我是做教育工作的,遇到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的庭审,法院会邀请我来听。看到这些孩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犯了罪,我觉得非常遗憾,在工作中,我更加注重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也会常常请法院的法官来给我们作宣传教育。不仅旁听收获大,而且我们的建议也总是能得到落实,让我更好地履行了人大代表的职责,也就更有热情去参与这个活动。”

 

  共赢:促进公正,达成和谐

 

  人大代表听审议案机制形成后,人大代表大规模、经常性地走进法院、走进法庭、走近法官,亲眼看到法官审案件、辨是非、论曲直,直观感受法院各方面的工作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座谈评议,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更加直接、更加全面、更加细致,能有效促进法院内部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同时,人大代表积极发挥自身力量,通过各种形式支持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帮助法院排除工作阻力,推动法院外部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经过人大代表听审的案件,其审判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与正当性,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与合理性,一般都会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对于个别人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的怀疑,人大代表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向公众进行解释和沟通,宣传法律规定,普及法律思维方式,促成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认同。人大代表参与旁听的案件,没有发生上诉或信访,全部实现案结事了。

 

  在铜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村民起诉村委会债务纠纷案中,村主任张某自恃身为县人大代表,对村民起诉要求偿付4500元土地租金态度蛮横,不愿调解。铜山区法院法庭庭审时特意邀请市人大代表、优秀村支书陈峰到庭旁听。庭审间隙,陈峰以群众工作的切身体会与张某交流,促成了当庭调解。

 

  “一些人对上访形成了路径依赖,事实上是迫切希望自己的诉求能得到满足,公正裁决只是前提,真正满足这些利益诉求需要更多的体制保障和社会关怀。作为人大代表,我们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力量来促进矛盾的化解,也希望能从矛盾中发现改善民生的着力点。”一名人大代表说。

 

  “由于代表熟悉基层情况,在调解矛盾时,能够紧扣实情,把握关键,也帮助法官更能将法理与情理融合起来,他们在为法官减轻裁判压力的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李后龙说。

 

  三年多来,两级法院共有84件疑难复杂或信访老案通过人大代表协助做好化解工作,该项工作经验被江苏省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林祥国和江苏省高院院长公丕祥批示推广。

 

  不仅如此,通过协助执行,代表们发现执行难的问题实非法院一己之力可以解决的。判决的执行往往需要综合很多因素,对其他机构的配合度要求也很高。代表们决定通过推动立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徐州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从立法上为执行予以保障。

 

  代表们主动配合法院做好服判息诉息访工作,架起了司法审判与社会认可的沟通桥梁,使当事人更加信任法院的司法活动,更加尊重和服从法院的裁判结果,从而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和社会认同。

 

  于庆华将此项活动的意义归纳为“三赢”:一赢在法院,法院可以在外力的监督和批评建议中提升队伍素质;二赢在人大,人大扩宽了监督平台与了解民情的渠道;三赢在代表个人,通过旁听庭审,学到了法律知识。他说:“千名代表听百案活动于2008年起步,在2009年规范化,2010年深入,2011年,我们希望将活动重点由代表听案数量转为听案效果,将个案监督上升到类案监督,来更好地发挥代表听案的作用,带动徐州地区经济发展。”

 

  李后龙说:“‘千名代表听百案’活动已成为我市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品牌,成为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亮点工作。我们希望能将这项活动逐渐发展为一项制度,使其更好地开展下去。”

 

加强公开与民主 赢得公正与公信

——徐州中院院长李后龙访谈录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徐州中院成为全国首批100家“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之一。“千名代表听百案”活动的开展,无疑是徐州法院加强司法公开与司法民主举措的亮点。调查中,徐州中院院长李后龙解答了有关该活动的一些问题。

 

  李后龙首先强调“千名代表听百案”活动助力法院做好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促进了司法公开公正,提升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和司法公信力,也提升法院知名度和影响力,但活动不仅仅是徐州法院系统自身构建和开展起来的,而是在徐州市两级人大的领导、支持和组织下进行的。

 

  关于开展“千名代表听百案”活动的法律依据,李后龙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人大代表的监督,是人民法院的法律责任。而审判是法院的第一要务,也应该是人大监督的主要内容。人大代表听审评议,真实感知审判过程,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增强了监督的实效性,也拓展了人大代表监督法院工作的途径。公开审判是宪法原则,人大代表旁听案件是这一原则具体实践。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人大代表听审评议能够较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从而将司法为民真正落到实处。

 

  对人大代表的评议是否会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李后龙认为:代表们的意见主要影响判决中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官自由裁量权。有些案件由于当事人诉讼能力和案件客观情况影响,导致事实不清,如果简单依据证据规则进行裁判,无法实现实质公平,代表的意见可以增强法官认证事实时的心证。对于涉及量刑、裁断经济利益等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时,代表的意见往往体现了社会的认可度,比法官有更准确地把握和认知。但代表的评议不会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我们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予以保障。一是程序保障。代表庭后评议和法官合议决定裁判意见是两个独立的程序,分开进行。代表听审后由人大相关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评议,评议意见以书面形式交法院,评议内容会作为裁判时的参考,并非决定性因素。二是评议内容不局限于案件裁判意见。代表的评议内容广泛,既包括庭审作风和庭审能力等程序方面,也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实体处理,还涉及到法庭办公设施、庭审信息化等方面。三是组织纪律保障。该活动由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开展,提出了明确要求,旁听代表不得借听审议案之机,对法官说情打招呼,或发表含有利益因素的倾向性意见。

 

  对于同一案件,代表的评议意见可能会大相径庭,而这些代表又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会不会因此引发公众争议?对此,李后龙解释道:不同代表来自社会不同阶层,代表不同方面的利益,其自身的文化修养、法律素养等也有所不同,对法院的庭审乃至案件的裁判意见会产生不同的看法,是很正常的,也是客观存在的。代表们不同的意见,有利于法官从多方面看待、分析案情,把握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慎重裁断案件。同时,我们也注重旁听案件的选择,每次活动邀请旁听代表要考虑其职业、年龄、履历等因素,有针对性,这样,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也具有了针对性和实效性。此外,加强法官与代表的沟通。法官在庭后要结合具体案情对代表进行法律解释,对代表的疑问进行答疑解惑,这种沟通也有利于法官了解社会一般认识对具体案件的看法。法院在形成最终的裁判意见后,会将代表意见的落实情况及裁判结果通过信函向人大和代表进行反馈,并写明判决理由和法律依据。这样一般不会产生较大的公众争议。

 

对徐州“千名代表听百案”活动的深层思考

 

 

 

  徐州市法院系统对这“千名代表听百案”活动的理解和评价是:“是对法院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有效形式,在促进司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审判人员司法能力、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增进代表对审判工作了解、拓宽代表履职渠道和提升代表履职能力等方面均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我基本认同这一说法,但我认为还可以与整个中国社会转型与改革结合起来认识这一活动的意义。

 

  中国的改革是一次漫长的国家转型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文化观念都在发生着剧烈的变化。新旧体制的转化并不彻底,因此出现了公民权利无法有效实现与得到保障的问题。司法改革应当从调控司法需求和提升司法能力两方面展开。从调控司法需求来看,目前正在推行的多元化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即由仲裁机构或调解组织来解决纠纷,能够在相当度上分流司法需求。即使不能分流的司法需求,法院也开始强调“调解优先”,力求采取调解方式结案,降低诉讼成本。司法能力提升则可以通过系统内的各种制度改革,如案件分流、减少积案来实现。这些做法尽管可能存在问题,但从短期来看,也是法院通过提升司法能力来调控司法需求的必经之途。然而,仅仅将司法能力理解为强化纠纷解决的制度能力是不够的,司法能力还包如何提升法院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通过强化司法对整个中国改革的能动作用,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公民权利保护不足的问题。

 

  从过去30余年的经验来看,司法改革深受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但法院对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影响相当有限。法院所能够做的不过是围绕着“中心工作”展开服务。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并不具有型塑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功能。另一方面,当前的司法改革越来越强调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而如果司法能力难以在根本上有大的提升,那么有限的司法能力与无限的司法需求之间必定会更加紧张,最终有可能进一步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司法改革必须关注的中心问题就是:怎样进行司法改革才能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同时又能够推动国家发展的司法制度。

 

  徐州市法院系统的探索与做法,是司法的中国模式建立过程中整体探索的一部分,某些做法甚至可能具有领先性和标本价值。

 

 

 

  晚近10余年来的司法改革,在相当程度上试图着手解决“法院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律职业大众化”这三大问题。现在回过头来看,改革虽然有相当进展,但也带来了法院自我利益的强化。法院的自我利益固然有其一定正当性,但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当自我利益。

 

  由于法院的权力扩张和法院自身能力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改革只能通过规范法院的权力扩张和增强法院的自身能力来达到两者的均衡。但是,依照现行宪法体制,法院的自身能力有限是政治现实。在尊重既有体制的前提下,要增强法院的自身能力,目前最可行的办法是,通过发挥法院政策效果的最大化来实现。以学术的眼光来判断,注重法院政策实际效果,是在尊重和承认既有体制情况下的次优选择。它是观察和理解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出发点,也可以认为是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进路。注重法院政策的实际效果,固然偏于保守,但立足于经验。

 

  司法政策以预期效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政策制定者包括法官必须提升自己的预测能力。以法官为例,法律知识仅仅是帮助法官提升预测能力的一个方面,法官更需要的是借助法学之外的知识,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以及生活经验、常识和直觉这些非正式知识来帮助决策,以便使得司法政策能够为社会所接受。法官必须处理好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关系,甚至只要能够把纠纷处理好,也允许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向情理倾斜,并可以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解决纠纷,即允许法官按照“实质理性”裁判案件。

 

 

 

  现有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基层司法制度可能还是没能十分有效地回应经济社会生活的需求。今天重提司法民主,强调司法的人民性,其法律意义就在于,法官在裁判涉及特定社区的案件时,要充分考虑社区结构和传统,将情理与法律相结合,从而可以使判决能够首先为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的公众所理解和认同,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涉讼上访。法官这样一种将法律语境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新时期走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徐州市法院系统的认识实际已经在相当程度上体现当今在整个司法系统中强调民主的政治意义,即法官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司法为人民服务。“千名代表听百案”活动或许能够成为司法民主探索的又一种模式。

 

  司法改革必须在政法体制的基础上展开。一条基本的原则就是从中国社会的实际出发,建立能够有效应对问题的中国司法模式。所谓从中国社会的实际出发,就是在承认执政党权威、政府还能够比较有效治理社会的前提下,司法应当为建立强大的民族国家服务,参与解决中国社会的各种问题。在上述层面上,就“千名代表听百案”这一活动而言,至少目前我们感受到、了解到的效果正面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