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和充分发挥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
作者:谢圣华 张宽明 发布时间:2011-05-13 浏览次数:950
由光明日报社、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和法学院、人民法院报社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研讨会”在江苏省淮安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出席并发表讲话,要求正确认识和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苏泽林在讲话中指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丰富与发展。发布、编纂案例是沟通司法与社会,沟通法律与现实,充分发挥司法社会功能的重要方式。在人民司法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以不同方式探索案例指导的方式与运用,对社会经济生活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正是人民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发扬,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立足国情的自我改革与完善。当前,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作用、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不仅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机制,更是司法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和处理矛盾与纠纷的有效手段,是司法充分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有力举措。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式的创新与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实施工作将更显重要和紧迫。这些年,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同时也难以避免地产生了大量社会矛盾,并越来越多地进入司法程序,人民法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任务越来越重,压力前所未有。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统一司法理念,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公平公正,更可以发挥有效的引导作用、警示作用、借鉴作用,促进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
苏泽林强调,今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十二五”期间,经济发展转型将不断加速,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肩负着更加重大的历史责任。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建立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意义,用创新的方式和手段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十二五”规划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进一步探索与发展案例指导工作的具体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司法业务指导方式,统一司法理念,促进司法公正。要深入加强指导性案例的研究与运用,不断提高司法队伍整体司法能力和水平,努力提高审判质量。
苏泽林提出,案例指导制度虽然已经确立,但还要继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保障性机制,推进案例指导工作规范化,要注重编选和适用案例,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重要作用,要加大指导力度,维护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将与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同仁团结携手,不断完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努力奋斗。
光明日报社总编辑胡占凡,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小敏,淮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永忠出席并致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等大法官和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王利明等著名法学家在会上作了主题发言。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等科研院校的专家学者以及全国部分法院的法官代表共10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