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开发区法院巧断棘手劳动争议案
发布时间:2006-01-19 浏览次数:1272
本网南通讯: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企、涉农、涉外案件的同时,注重与共青团、妇联、工会、仲裁委员会、劳动保障、地税、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深化企业改革,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善于通过“两调”对接机制,化解矛盾,平息纠纷,解决拆迁、劳动争议等纠纷,提高案件调解、撤诉率,为构建和谐开发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1月10日,省人民满意法官、省诉讼调解先进个人、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省优秀法官、该院民庭庭长陈冲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商,庭前调结一起南通新世界劳务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简称新世界公司)诉王洪祥工伤劳动争议纠纷案,有效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院这种审案方式的行使,将对近日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制定下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实施,解决劳动保障行政案件疑难问题和统一司法尺度,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5年4月1日20时左右,家住南通市区的李进平驾驶一辆轿车,途经南通市长江南路军山路口,由北向南行驶时,所驾车与下班回家的陈秀莲所骑自行车相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陈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李进平全额赔偿陈秀莲的抢救药费、丧葬费、交通费、物损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56818.72元,并于7月20前结清。陈秀莲原系新世界公司单位职工,新世界公司以其下属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的名义与陈秀莲签订了《劳动协议书》。同时约定安排陈秀莲在富豪家具公司从事生产工作。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秀莲为工伤。因此,王洪祥就其妻工伤赔偿向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被诉人新世界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陈秀莲丧葬补助费7314元和工亡补助金58512元。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洪祥的仲裁要求。新世界公司不服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一纸诉状于2005年12月20日将王洪祥告到开发区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自己没有义务支付陈秀莲的工伤赔偿款。理由:一是陈秀莲系交通事故后发生死亡,肇事方已进行了赔偿,陈的丈夫王某不应重复要求相关待遇;二是公司已为陈秀莲办理了工伤保险,其工伤待遇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付;三是陈秀莲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为江苏炜赋集团公司富豪家具分公司,即使要求承担赔偿义务,应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
开发区法院受案后,该案主审法官陈冲主动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取得联系,召集双方当事人,不在庄严的审判庭,而是在一张圆桌上,采取调解方式,调控双方当事人的心态,妥善解决利益冲突,平息劳动争议纠纷。最终,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赔偿协议:原告新世界公司一次性于1月17日前贴补被告王洪祥20400元,今后就王洪祥的妻子陈秀莲工亡事故互不牵涉。既保护了开发区的投资环境,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较好地树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2005年4月1日20时左右,家住南通市区的李进平驾驶一辆轿车,途经南通市长江南路军山路口,由北向南行驶时,所驾车与下班回家的陈秀莲所骑自行车相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陈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李进平全额赔偿陈秀莲的抢救药费、丧葬费、交通费、物损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56818.72元,并于7月20前结清。陈秀莲原系新世界公司单位职工,新世界公司以其下属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的名义与陈秀莲签订了《劳动协议书》。同时约定安排陈秀莲在富豪家具公司从事生产工作。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秀莲为工伤。因此,王洪祥就其妻工伤赔偿向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被诉人新世界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陈秀莲丧葬补助费7314元和工亡补助金58512元。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洪祥的仲裁要求。新世界公司不服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一纸诉状于2005年12月20日将王洪祥告到开发区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自己没有义务支付陈秀莲的工伤赔偿款。理由:一是陈秀莲系交通事故后发生死亡,肇事方已进行了赔偿,陈的丈夫王某不应重复要求相关待遇;二是公司已为陈秀莲办理了工伤保险,其工伤待遇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付;三是陈秀莲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为江苏炜赋集团公司富豪家具分公司,即使要求承担赔偿义务,应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
开发区法院受案后,该案主审法官陈冲主动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取得联系,召集双方当事人,不在庄严的审判庭,而是在一张圆桌上,采取调解方式,调控双方当事人的心态,妥善解决利益冲突,平息劳动争议纠纷。最终,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赔偿协议:原告新世界公司一次性于1月17日前贴补被告王洪祥20400元,今后就王洪祥的妻子陈秀莲工亡事故互不牵涉。既保护了开发区的投资环境,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较好地树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文章出处: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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