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颁布实施。这一天,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第二批6名未成年犯实施前科消灭,并对该院已判决生效未成年犯的前科记录全部予以封存。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因为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免除了未成年人在升学、入伍、就业时的前科报告义务,从立法上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提供了依据。这意味着“前科消灭”制度终于能够权威登场。

 

  “前科消灭”制度是当今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大势所趋。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权保障思想的深入人心、司法的渐次人性化和法治文明程度的日益提高,各地法院对“前科消灭”制度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探索,从2003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率先试水,到上海、河北、重庆、四川、江苏、山东等地推出的“封存犯罪记录”、“污点不入档”、“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作出消灭前科的裁定”等等模式或做法,让我们开始重新审视前科制度带来的种种弊端,并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决策层的调研深入和立法上的融冰之旅。

 

  以严厉的态度对事,以悲悯的态度对人,这是法治社会的要求,而片面地强调前科制度是对现代法治文明的背离。对待犯罪行为,打击与否定是必须的。但是对于犯罪人,我们不仅要谴责、要惩罚,更要帮助与改造。对待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案件,我们更应本着理性、权衡的司法理念。美国总统林肯有一句话说得好,消灭对手的最好办法是把他变成自己的朋友。对对手尚且如此,对下一代我们还有什么可以犹豫呢?从管理上来讲,我们需要消灭的是社会不安定因素,不是为了消灭那个人,是为了使这些失足少年改造好,所以就需要一种高明的管理,需要司法、行政、党政等部门的综合治理。

 

  “前科消灭”制度其内在合理性在于现实的需要。一些年轻人成长过程中的犯罪有着特殊的成长性特征,通过良好的社会矫正,往往可以很好地使他们回归社会,而过于严厉的前科制度“贴标签”的效果,往往会扭曲未成年人的心理,使其自暴自弃,从而难以很好地回归社会。即使对于一些犯罪的成年人,过于严厉的前科制度,也会产生社会排斥的效果,使得他们难以回归社会,在社会中充当一种异己的力量,从而滋生反社会的行为。

 

  面对严惩与宽容之间的矛盾,我们需要智慧,更需要高明的宽容。对那些一不小心走了弯路、一不留神走了岔路、一不注意走了邪路的未成年人,我们不仅需要给他们出路,更重要的是为他们走上正路创造条件。

 

  前科消灭并不仅仅为了那些身有前科人的利益,更是为了大局,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一直高位运行,预防工作形势严峻,从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着手,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体系,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当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从静态的法律构建走向动态的现实生活,必定离不开司法、行政上的保障,更离不开社会的合力支持与民众观念的进一步塑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