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完善案例指导 有效抑制“同案不同判”
作者:徐育 孙敏 发布时间:2011-05-16 浏览次数:980
“坚持能动司法,必然要求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解释法律、总结审判经验、统一司法尺度的功能。”5月12日举行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研讨会”上,江苏省高院院长公丕祥就“能动司法视野下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做了主旨发言。
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制定出台,实现了我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由自发到自觉、由应对到常态的转变,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初步确立。
“相对于成文法的稳定性、滞后性,案例指导具有鲜明的灵活性、及时性。”公丕祥认为,在当前我国社会急剧变革和转型时期,人民法院要把能动司法的要求落到实处,就必须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案例指导的功能作用。公丕祥指出,相同或类似案件得到相同或类似的处理,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还依然存在。而案例指导制度则以“看得见的方式”,为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较为明确的参照标准。此外,案例指导制度的公开性和可比性,也可以使“暗箱操作”“法外断案”、自由裁量权滥用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从而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江苏法院的案例指导工作有一个较长的实践、探索过程。早在1983年,为了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防止错案,并努力形成对一些争议问题的共识,省高院通过简报、会议纪要、不定期活页资料等形式下发过少量案例,这应是江苏案例指导工作制度的最初萌芽。2003年省高院下发《关于建立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意见》,并创办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参阅案例》,由省高院发布并出资印制,免费向下级法院、省级人大代表、新闻媒体、人民陪审员及教学科研机构赠阅,正式建立了省内的案例指导工作制度。
2009年,经省高院党组研究决定创办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由法律出版社公开出版,其中的参阅案例包括省法院依照指导性案例遴选工作规则选择发布的各类典型的指导性裁判范例,推动了江苏案例指导工作的迅速发展。而无论是《参阅案例》还是现在的《公报》,在指导案例的编发中均十分重视对案例中蕴含的司法价值取向和司法方法论的总结,注重通过案例诠释审判实践中具有重要价值的思维方法。这些案例对促进全省审判质效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
统计显示,2007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审判案例指导》等案例载体推荐报送稿件3819件,报送案例数和录用数均居全国法院前列,我省的案例编报组织工作连续多年获得最高院颁发的组织奖。2010年,江苏法院报送的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录用10件,占公报发表案例总数的1/2,连续6年位居全国第一;被《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录用83件,位居全国第二位,被最高法院连续多年授予组稿工作组织先进奖。而随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的公开发行,《公报》作为省内权威的指导性案例载体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群众了解法院工作的重要平台之一。案例指导工作正在指导全省审判工作,提高审判业务水平,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树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良好形象、促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