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引起多方关注的广州某高校一名在校研究生因考试不及格自杀后,其父母将该校告上法庭索赔41.8万一案,历经两级法院开庭审理后,近日由广州中院调解结案,法院最终认定学校在研究生自杀事件中负有一定责任,以校方赔偿贺辉父母约12万元审结了此案。
  2000年9月,贺某就读广州某高校的公费研究生,2001年他一门考试成绩不及格,学校按规定对他出示了红牌,他的举动逐渐反常。同年12月31日早上,贺某精神开始崩溃,与前往劝导的人员纠缠了3个小时后,终于跳楼身亡。
贺某的父母认为该校不合理的教育制度把独生子贺某推上了绝路,孩子一门考试成绩不及格,学校按规定对他出示了红牌,致使他的举动逐渐反常,且在危急关头,学校又没有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挽救儿子的生命,故索赔经济、精神损失41.8万元人民币。
  去年6月19日下午,此案在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有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贺某事发当天是否一反常态?第二个焦点是,该校有没有履行救护义务?天河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原告之子贺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中院二审认为,原告之子有异常心理状态,虽然校方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没有采取报警和通知医生到场等应该采取的一切必要措施,故应负适当责任,判决校方赔偿2万元。原告提起申诉后,广州中院经过多次听证及仔细深入研究案情,提出了调解方案,并多次到校方和原告住处做工作,最终以校方赔偿贺辉父母约12万元审结了此案。
文章出处:转载自南方都市报
文章作者:吴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