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是全国第三个法制宣传日。即将过去的2003年可以称为是“人性化司法年”,司法机关出台的一系列具有亲民色彩的措施,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也体现了“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法治思想。
  推出五大亲民举措  
  “三无人员”消失
  今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点评:与原来的《居民身份证条例》相比,新法更加突出强调对公民身份信息的保护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颇具人文关怀色彩。其中,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范围的详细界定,明确警察不能随意检查居民的身份证,意味着外来人员是否携带身份证不再是被检查的重点,没有携带身份证的外来人员也不再被视为“三无人员”。“三无人员”将从人们的生活中彻底消失。   

  不准拘禁流浪人员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点评:收容变救助,标志着我国对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新生儿户口可随父落京
  北京市公安局从8月14日起对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并且在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其父母可以代其选择随父或随母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要求随父登记的,可到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即:生于今年8月7日以后的婴儿,户口可随父落京。
  ●点评:打破身份标识,体现平等理念,以人为本。

  轻微交通事故可私了
  今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有轻微交通事故可以私了、高速飙车将受重罚、肇事逃逸终生不得开车、验车无须停车泊位等规定。
  ●点评:“撞了白撞”被否定,体现了对生命的关爱和尊重。这部法律也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

  公安20项措施便民
  8月15日起,北京市公安局出台20项具有北京特色的便民利民措施。涉及户籍管理的有7项,涉及交通管理的有5项,涉及出入境管理的有2项,涉及治安管理的有6项。
  ●点评:买新车不用跑检测场,直接去车管所领车牌;律师介入交通事故处理;拨打“122”查询被拖车辆等内容,措施更人性化,审批手续更简便,办事效率更高。晨报记者 薛冰

  施行五大便民改革
  申诉控告可预约
  如今,到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进行申诉控告的当事人可以自己定时间,周六、周日都有人接待。检察机关为方便证人,还亲自登门找证人取证。市检一分院提出,凡群众拟在双休日、节假日、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向检察院报案、举报、控告、申诉的,或在正常接待时间内未接待完结的,可在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内向检察院举报中心预约接待。
  ●点评:“以人为本”,折射出我国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转变。
  
  实行首办责任制
  当事人或者其他群众就有关事项进行询问时,第一个接待群众咨询的检察人员负责引导和明确解释、回答。
  不属于自己接待的,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接待,不准推诿。
  ●点评:要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对群众负责是最重要的。

  维护申诉人权益
  北京市检察机关将每月25日确定为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接待日。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对申诉人提交的申诉状和申诉材料,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需要由申诉人提供或者补充的材料要明确提出,避免申诉人重复往返。
  ●点评:给申诉人充分的权利,这是公正执法中不可或缺的。

  保护举报人权益
  受理举报线索后,检察人员应当在3个月内就举报线索的查处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经核实的署名举报、控告信函实行逐件答复,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友的,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依法严肃处理。
  ●点评:检察机关推出的便民措施让实名举报人吃了定心丸。

  律师见面速安排
  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一般应在48小时内安排,尽量简化会见手续,并不得限制会见次数。对于贪污、受贿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5日之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案件材料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点评:律师会见当事人在过去是个难题,有的办案人员对律师的意见不够重视,甚至人为设置一些障碍。便民措施保障了律师的合法权益。

  关注五大特殊群体
  有罪错人死刑犯可见家属
  9月17日,就要被押赴刑场的死刑犯郭华意外地在市一中院见到了自己的妻子。郭华是本市首例被安排会见家属的死刑犯。此后,本市中级法院都设立了死刑犯会见室。截止到昨天,市一中院、二中院先后安排了十人次会见。市法院还规定,刑事被告人在出庭接受审判时,一律解除械具。
  ●点评:死刑犯会见家属凸显司法中的人道主义精神。

  贫困者免交诉讼费
  9月1日,丈夫在京打工身亡的陕西凤翔县农民张虎秀母子被西城区法院批准缓交诉讼费。本市法院规定,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外地民工等6种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案件,法院免收其应交的诉讼费。经济确有困难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在立案时不预收诉讼费。
  ●点评:不能让经济上的弱者也成为权利上的弱者,免交诉讼费让弱者在法院挺起腰来。

  农民工制裁拖欠工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于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要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 对于民工与用人单位的民事纠纷要及时立案审理。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职业中介机构存在欺诈或者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予以制裁。
  ●点评:这些规定让这个游走在城市里的边缘群体有了被保护、被关爱的感觉。

  未成年人被告资料不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便民23条中规定,审判未成年人案件,不得对外公开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住址、肖像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情况的各种资料。未成年证人一般可不出庭作证。
  ●点评:爱护孩子其实就是爱护我们的未来。

  家暴受害人保护受害人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院要加大对家庭暴力引起的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惩处力度。要及时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在审理涉及婚姻家庭、赡养、继承、抚养、扶养、收养等民事案件时,对家庭暴力的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充分予以保护和照顾。
  ●点评:这些措施使家庭暴力不再仅仅是家务事,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人格和尊严。

文章出处:转载自北京晨报
文章作者:赵中鹏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