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7日,无锡南长法院调解了一起市首例植物人状告公司股东案件。 

 

2008年,杨某于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后不幸变成植物人,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其所属公司却在未告知杨某的情况下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杨某母亲张女士认为公司此种行为实为逃避赔偿,存在恶意注销嫌疑,遂将两名公司股东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两名股东支付杨某工伤赔偿款51.5万元,其中28万元在签订调解协议的同时以银行本票的形式即时支付,余款于20111231日前付清。

 

图为法官将28万银行本票交给杨某母亲。(文中署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