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严格规范轮候查封案件以及流拍案件结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查封法院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超过60日或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首查封法院自采取查封措施之日起超过60日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的,轮候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要求首查封法院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但依据查封财产的市价或评估价标准判断扣除首查封案件执行费用、清偿顺位在先的优先债权、按查封顺序清偿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的普通债权后无余值或余值较少的除外。

首查封法院自收到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满5日未出具同意移送执行函,首查封法院为省内法院的,轮候查封执行法院应当直接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置。共同上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协调处置报告之日起5日内作出协调处置决定,并书面答复下级法院。共同上级法院既可以责令首封法院限期处置、将关联案件提级执行、决定协同执行,也可以将关联案件指定首查封法院或轮候查封法院执行。

上级法院裁定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后,原执行案件以“销案”方式结案。

二、轮候查封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查封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轮候查封的普通债权案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已通过书面函询、电话问询、现场调查、拍卖平台查询等其中一种方式调查确认,在轮候查封案件结案前20日首查封法院尚未处置查封财产;

(二)已发函商请移送处置权未获同意且已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置,但上级法院自收到要求协调处置报告后满5日未作答复;

(三)已向首查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

轮候查封法院对查封财产参照市价或评估价标准判断,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的受偿规则,其他债权依法定顺序受偿后无余值或余值较少的,轮候查封案件向首查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后可以直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首查封法院为省外法院,轮候查封的普通债权法院采取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措施后,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首查封法院为省外法院,轮候查封的优先债权法院应当层报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置,但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情形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已被裁定受理破产,无其他被执行人或其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告知申请执行人向破产受理法院申报债权,并将查控的财产依法移送破产程序后,执行案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可以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措施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措施的,可以直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