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民告官开庭之前先聊聊
作者:赵 刚 孟大庆 发布时间:2011-05-23 浏览次数:973
访谈对象: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院长 吴存银
对话背景
2008年8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创建了由法院、政府法制办牵头,行政机关和行政纠纷当事人参与的“2+X”行政争议诉前协调机制。
近日,在此基础上,如皋法院进一步探索总结,出台了《关于建立行政纠纷协调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将行政争议诉前协调向综合调处拓展,建立行政纠纷综合调处机制。自协调机制建立以来,该院共受理行政案件350件,成功协调119件。
一个平台 内外协作
法周刊:行政纠纷综合调处机制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吴存银:首先是建立工作机构。
如皋法院成立了由院长挂帅的行政纠纷协调服务中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行政纠纷协调服务中心,在诉讼服务中心专辟办公场所,由行政庭负责人兼任中心主任。中心职能明确,包括行政争议诉前协调、行政诉讼协调和行政诉讼服务三项职能。
同时,我们以该中心为平台,在外部,积极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牵头、社会各界配合的行政纠纷综合调处工作新格局。在内部,加强与刑庭、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协调联动,在解决行政争议时一并促成民事争议的化解。
三位一体 全程追踪
法周刊:据了解,行政纠纷协调服务机制是由行政争议诉前协调机制、行政诉讼协调机制和行政诉讼服务机制“三位一体”构成的,具体如何操作?
吴存银: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在征得起诉人书面同意后即启动行政争议诉前协调。法院通知所涉行政机关在两日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将相关案情通报市政府法制办。
同时,法院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后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问题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决定文书送达起诉人,法院通知起诉人取回起诉状。在法定期限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起诉人对行政争议仍持有异议的,予以受理立案。
经诉前协调未达成协议的,立案后,由行政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启动案件的协调程序,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在庭前、庭中、庭后进行协调,力争纠纷得以化解。
在法院的协调下,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在裁定理由部分可根据案件情况,载明和解协议的内容。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坚持不撤诉的,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同时,我们依托行政纠纷协调服务中心这一工作平台,建立健全热线电话、诉讼指导、判后回访、司法建议等各项诉讼服务机制,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需求,方便群众诉讼,着力化解矛盾纠纷。
多方结合 综合调处
法周刊:在这一机制中,有什么创新做法吗?
吴存银:我们主要是创新方法,实行综合化调处。首先是行政协调与司法协调相结合。对于涉府、涉访、涉重大建设项目和涉民生类案件,及时向政府法制办通报案情,邀请其一起参与协调。
其次是中心协调与巡回协调相结合。对原告方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主动到事发现场、纠纷当地进行协调。
还有法官协调与人民协调相结合。行政争议案件涉及城建、拆迁、征地、房屋登记的,我们及时函告政府法制办和市委政法委,邀请政府法制办派员协调。必要时,我们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调解员等参与协调,充分发挥人民协调的功能。
最重要的是多层次协调与多渠道协调相结合。对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由主审法官进行初步协调。主审法官协调不成,由合议庭进行全面协调;对案情重大、关系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案件,由分管领导或院长亲自参与协调。对涉及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案件,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共同做好群众工作,并在严肃执法的基础上,协调有关机关尽力解决行政相对人的实际困难,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优势明显 构建和谐
法周刊:行政纠纷协调服务机制推行以来,行政机关反应如何?
吴存银:应该说,有了这一机制,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也得到进一步加强。
行政争议诉前协调机制建立以来,如皋市委副书记、市长姜永华三次到法院就加强行政审判、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且在各种场合多次强调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不少行政机关加深了对行政审判工作的了解和理解,行政争议协调得到绝大多数行政机关的认可和配合。
在行政争议诉前协调机制的带动下,如皋市行政负责人出庭率由71.4%增至100%。如皋市委在全省率先推行科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述法考评,推动了行政机关学法守法、公正执法的热潮,司法建议反馈机制由此应运而生。
法周刊:行政诉讼主要是官民纠纷,这一机制对于官民关系有何影响?
吴存银:施行这一制度之后,官民关系由对立趋向和谐。
法院通过诉前协调、诉讼服务,让老百姓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面对面对话、协商,双方之间的对立和对抗情绪明显缓解或消除,不少起诉人在得到行政机关的解释后表示理解。一些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要求得到及时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在第一时间得以化解,官民关系由对抗趋向尊重、理解、和谐。
法周刊:对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有何影响?
吴存银:对法院来说,行政案件的质量和效率都得到了稳步提高。
行政法官因案制宜,采取适当的协调方法,在诉前化解了一批新型、疑难、复杂的行政争议,避免了因法无明文规定被二审法院发回改判的风险,行政案件质量稳步提高。
去年以来,如皋法院审结的78件行政诉讼案件,无一改判和发回重审。同时,诉前协调使双方在立案前已对基本案情、争议焦点、相关法律了然于胸,证据也已基本到位,庭审准备周期大大缩短,审判效率大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