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儿冒母名,将所租房屋转入自己名下,母亲一怒之下将亲儿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儿子与某房地产公司订立的租赁协议。1月6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依法支持母亲的诉讼请求。
  王老太丈夫已去世多年,其丈夫所在单位为照顾已故老职工的妻子,将单位座落在海安镇东门巷11-3号面积为16.74平方米的直管公房1间安排给王老太居住。1999年8月11日,该单位又将东门巷11-4号面积为8.98平方米的直管公房1间调度给王老太居住,王老太均按时缴纳租金。2003年6月,王老太所居住的2间平房收归房地产公司管理。此后,其子黄某从王老太的赡养费中扣留2间房屋的租金后,代王老太向房地产公司缴纳房租。2005年11月,海安县城进行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公告公示后,王老太所承租的房屋亦被列入拆迁范围,但王老太发现其所住房屋的承租人已变更为黄某。原来,2003年9月,黄某以王老太无力支付房租、多年来房租均由其支付为由,请求将原承租人王老太变更为黄某,同时黄某向房地产公司递交了王老太的申请,声称申请书中的手印系王老太所捺。同年10月8日,房地产公司批准过户,并将承租人更名为黄某。为此,王老太先后多次与儿子黄某、拆迁办公室、房地产公司进行交涉均未果,引发诉讼。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太原居住单位直管公房并交纳租金,双方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后因房地产公司收回直管公房后,王老太又向房地产公司交纳房租,据此,可以确认王老太与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且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黄某在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房地产公司申请将王老太承租该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黄某,并向房地产公司提交了其自制署名为王老太的申请,从而骗取房地产公司的信任,房地产公司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与黄某订立了房屋租赁协议,将原由王老太承租的房屋改为由黄某承租。黄某的上述行为损害了王老太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房地产公司与被告黄某订立的房屋租赁协议。

      

 
文章出处:海安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丁兴育、王维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