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众所周知,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偏偏就有那么极少数人交通肇事后不是积极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而是选择了逃逸。其实,逃逸也只是肇事者的一种侥幸心理,希望跑了就了。可是,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因为作为事故的受害者是不会这么轻易就善罢甘休的。2005年12月19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审结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肇事者逃逸,伤者家属发布悬赏广告寻找目击线索,最终究竟谁应为这笔悬赏费用埋单,此案在开庭前曾一度引起不少人的关注。
肇事逃逸跑了未了
    2005年8月16日晚21时50分左右,张惠明驾驶一辆黑色二轮摩托车(无号牌),沿淮海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徐州会堂附近公交站台时,将在此行走的战雪玫撞倒。张惠明见战雪玫血流满面,遂将其送到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徐医附院”)抢救。可是,就在战雪玫的朋友为其挂号时,张惠明却找不到了。
战雪玫的父亲战东海说,他的女儿战雪玫和朋友一起在前往会堂附近的公交车站台等车时,被一辆疾驰的摩托车撞倒在地,导致女儿右枕颞骨骨折、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肇事者将他女儿送到徐医附院后就跑了,而医院急诊室里的摄像头正巧将那名肇事的男子拍了下来。
    看到女儿躺在病床上昏睡着,鼻子里插着氧气管,手上打着点滴,而肇事者却趁人不备趁机跑了,这使战东海既气愤又有些无奈。战雪玫的朋友说,当天晚上9点55分,他与战雪玫逛完夜市,一起到会堂附近的公交站台等车。战雪玫站在站台下面,这时,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由东向西疾驰而来,还没等他们看清楚,摩托车就将战雪玫撞倒在地,她的头重重地摔在地上,鲜血立即从嘴里、鼻孔里流了出来,人也昏了过去。事故发生后,肇事男子让同车的人先走,自己和他一起将战雪玫送到徐医附院抢救,但不料就在他挂号时,肇事者却趁机跑了。
    战东海说,由于女儿病情严重,一直都在监护室观察,直到8月20日才转到神经科,住进普通病房。“事故已经发生很多天了,可女儿还是处在昏睡状态,每天只能靠打点滴维持生命。”据战东海介绍,在发生事故的当天他们就拨打110电话报了警,警方很快便介入了调查。8月21日上午,战东海在徐医附院保卫科看到了事故当晚急诊室里的录像,显示的时间是晚上10点02分,肇事男子和他的女儿在录像里也都可以清晰地看到,发现肇事者是一名戴眼镜、身高1米8左右的男子。
    战东海在徐医附院看到事故当晚急诊室里的录像后突发奇想,表示自己要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悬赏广告,让知情人提供线索。“因为每天的巨额医疗费用几乎压得我透不过气,自己也确实无力再承担那么多的医疗费用了,所以在女儿出院后才不得不转入一个小诊所继续治疗。如果找不到肇事者,那还怎么给女儿治病呢?”战东海在说起这件事时显得一脸无奈。
    据办案民警介绍,现在的许多交通事故,很多都是肇事者的疏忽大意造成的,而肇事后逃逸则绝大部分都是肇事者的有意所为。因此,对于交通肇事来说,一旦肇事者逃逸了即会在警方留下案底,而肇事者无论在什么时候到案了,都要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因而交通肇事绝对不是一件跑了就了的事情。
悬赏查找知情线索
    2005年9月17日,战东海通过徐州多家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悬赏广告,希望知情人提供肇事者线索,同时督促肇事者能够尽快露面与其取得联系。警方也在张贴的《协查通报》中称,2005年8月16日晚21时50分左右,在徐州市会堂附近一辆黑色摩托车由东向西高速行驶,撞倒一行人后肇事逃逸,逃逸者被徐医附院监控摄像系统拍下,身高大约1.83米左右(通报上附有肇事者清晰的录像截图)。请知情人向警方提供线索,警方予以保密;提供有价值线索帮助破案的,警方则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伤者家属还承诺给予3000元重金酬谢。
    2005年9月24日,肇事者张惠明主动到案。9月30日,警方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张惠明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战雪玫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
    对于警方的这个事故责任认定,张惠明感到有些无奈。张惠明称,自己在行驶到公交站台附近时,因为伤者没有走斑马线而出了事故。事故发生后,他将伤者送往医院并为其挂号就诊。当时,自己之所以急着要离开,是因为当晚已是十点多了,而孩子才十一岁,且岳母身体又不好,离开现场是急于找孩子,不是逃逸。此后,在警方的主持下,双方经过多次接触,但始终未就悬赏费用的承担达成一致。
张惠明说自己愿意承担伤者实际支出的损失,而战东海则坚持让张一并承担悬赏的全部费用。张惠明称,自己可以对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赔偿也应有事实依据,因为战东海没有出示悬赏费用的票据,最终导致双方对簿公堂。
    2005年10月31日,战东海作为女儿的委托代理人一纸诉状将张惠明告上了法庭。战东海在诉状中称,2005年8月16晚21时55分左右,被告驾驶一辆车上坐着三个人的黑色摩托车(无号牌)沿淮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会堂附近时,将正在步行的原告撞伤。为逃避责任,被告将原告送至徐医附院后逃逸。原告为尽快找到被告,通过本市多家新闻单位悬赏知情人提供线索,并在徐医附院摄像资料中调取被告图像后冲洗大量照片,通过警方在全市范围内张贴一千多份协查通报。迫于多方面的压力,被告于9月24日主动到警方处投案,并承认其交通肇事的事实。9月30日警方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由于被告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原告右枕颞骨骨折、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严重伤害结果,先在徐医附院治疗4个月,后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而转入小诊所继续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5986.2元。对支出的费用及损失,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一直不予承担。
    为使原告的伤情能够得到继续有效的治疗,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就原告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等损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5986.2元、误工费2400元、护理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元、交通费158元、营养费900元、其他损失7627元等共计28377.2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出悬赏费用交锋
    2005年11月28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公开审理战雪玫诉张惠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在庭审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状和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认证和质证。被告认为,从原告的出院小结看,原告虽在徐医附院门诊,是否应当用药和用什么药,都应符合病情的需要;原告出院后应回到徐医附院治疗,医院没有要求原告到其他医院就医,所以原告不能随便到某个诊所就诊,这也不符合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至于药店的发票,由于原告没有出具医院的药比外面贵的证据,因而这也不应属于赔偿的范围。与此同时,被告还认为药店买的药和医院的药确实存在差价,但在法庭上要以证据为依据。一种叫作弥可宝的药物是9月12日购买的,而医院的医嘱却是10月份出的,由此可以看出原告没有依照医嘱购买药物,这也不应在赔偿的范围之内。
    对此,原告提交出院记录,证明原告出院前的一天还处在治疗当中,而且每天花费都260元以上。在医院是一级护理,原告出院后病情仍很严重。尤其是原告脑部受伤,当时医生建议使用弥可宝来治疗。并不是说徐医附院的治疗水平不如小诊所,因为医院的药费比较高,而原告只是出于经济压力,才到小诊所购买这种的药物。
    其实,事到如今,被告对原告的住院费用没有异议,只是因为被告没有到庭,而是由其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代理,所以双方围绕是否应当在药店和小诊所用药等方面的辩论并不是怎么激烈。但一旦涉及到悬赏费用的承担时,双方立马唇枪舌战,互不相让,大有剑拔弩张之势。
在法庭上,原告提交警方的《协查通报》和对被告的头像描绘、影楼冲洗照片发票等,证明原告为了寻找被告冲洗了大量的照片用于查找被告的下落,另外还支付了3000元的悬赏费用。被告认为,《协查通报》是警方奖励的,不是原告的损失。
    原告称,由于找不到被告,我们需要复印大量的《协查通报》张贴,发布在新闻媒体上的悬赏广告,也是我们对外明确发出的要约,这怎么可能与警方给予的奖励相提并论呢?对此,被告辩称,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悬赏广告,只是受害人的一种要求和想法。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看,被告是自动归案的,因而不存在支付悬赏费用问题。说这笔费用属于被告赔偿范围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其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原告主张的悬赏费用。既然没有合法性,判由被告承担也就没有了合法的依据。
    对于被告主动归案问题,原告表示不能理解。原告称,我们通过多方面的查找都没有找到被告,后来我们就在新闻媒体上发布了悬赏广告,是举报人看到我们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悬赏广告后通过110举报给警方的。我们确实给举报人支付了悬赏费用,如果法庭需要,可以到有关部门调取该笔费用的支出证据。
主动赔偿平息风波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称,关于在诊所的治疗费用,我们已经提供了医疗费单据,这是直接证据。从徐医附院的出院记录上也可以看出,原告出院仅仅是好转而不是痊愈,被告说与在诊所就医没有关联性,而徐医附院也没有说出院后必须到该院复诊,所以被告的辩解从情理从法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如果按被告所说只有在徐医附院治疗才是正当的,那么原告曾几度因欠费被停药,没有人来支付这笔治疗费用又是谁造成的?
关于悬赏费用有没有必要支出的问题,在警方通过各种手段都没有找到被告的情况下,我们通过悬赏的方式找到了被告,这部分费用也已由原告实际支出。如果被告主动赔偿,原告也没有必要支出这笔费用。因此,这笔费用的支出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原告的一种实际损失,被告导致原告实际损失的扩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说如果悬赏费用由被告承担不公平,那么,这一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又是公平的吗?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在广告中承诺了就必须要实际支付。这笔费用是因被告故意逃逸造成的,如果他不逃逸,也就不会发生这笔费用。因此,只要这笔费用的支出是合情合理的,侵权者就应当承担。故请求法庭加大对被告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称,首先我们对原告受到的伤害表示同情。本案通过两次开庭审理,我们认为原告所举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应当属于赔偿范围。但在法庭辩论中,我们发现原告只考虑情和理,把情理与法理混为一谈。既然双方在诉讼前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那么,现在就只有依据法律规定来解决纠纷。原告出据的诊所收据,从合法性和关联性看,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出院小结是好转出院,而不是无钱治疗不得已出院。既然原告是好转出院就应当定期到医院随诊,但原告却没有这么做,而是擅自到小诊所看病治疗。原告出院后到诊所看病,而后又到原来的医院就诊,其治疗显然具有随意性,这种随意性即原告单方到诊所看病的费用应由其自负。关于悬赏费用由被告承担的问题,原告提出应当适用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但《物权法》至今还是个草案,没有颁布施行,这就是说让被告承担该笔费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被告不应承担这笔费用。
2005年12月19日,法庭再次开庭审理该案。在庭审中,法庭征求双方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原、被告均表示同意,但原告明确表示被告的赔偿数额不能低于25000元,而被告认为事情已发展到了这个地步,希望能和原告通过协商的方式合情合理的解决,同意赔偿原告25000元。
    随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张惠明赔偿原告战雪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悬赏举报费、理发费、冲洗照片费、光盘制作和购买胶水费、协助通报复印费、电话费共计25000元(2005年12月22日前付15000元,2006年1月22日前付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至此,这一令人关注的以悬赏费用为主要焦点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于尘埃落定。(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通过办理该案认为,交通事故肇事者的逃逸,受害人通过悬赏举报的方式发生的悬赏费是否应当支持,目前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但从理论上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行为会受到各种利益的驱使,尤其是在知情人不主动提供线索,受害人不知道谁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受害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悬赏举报的方式寻找侵权人,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应当可以认可的。
从理论上将,如果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受害人通过悬赏举报的方式发生的悬赏费用是由于肇事者逃逸所造成的损失,因而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把悬赏举报费用作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但应对悬赏数额有所限制。在司法实践中,确立通过悬赏举报的方式寻找侵权人,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符合让无辜的受害人得到司法救助,使无视他人人身权益的侵权人得到应有的惩罚,是一种对侵权法补偿功能价值观的体现。


      

 
文章出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赵克、龚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