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出庭作证将成常态化
作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5-24 浏览次数:909
“传证人石峰出庭。”
“证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我叫石峰,今年30岁,是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派出所民警,住东渚镇。”
这是2011年5月21日上午,虎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朱明贩卖毒品一案的庭审现场。在庭审过程中,就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公诉人向法庭建议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合议庭经评议后批准。于是就有了上面的一幕。
“我办案差不多八年了,出庭作证还是头一回。”闭庭后,石峰如此感慨。
为什么会有警察出庭作证,这还得从头说起。
“警察出庭作证实施意见”的缘起
随着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建设的实施,2010年7月1日《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正式施行,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证据方面的种种不足或问题,在苏州市虎丘区公、检、法联席会议上多次引起了热议。针对刑事诉讼中证据合法性的异议,是否排除、如何排除,虽然在两高三部的二个规定中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因操作性不够具体而难以保障。会议认为,除了通过联席会议解决一些程序性的问题外,应通过建立一定的工作制度,对当前突出的证据合法性、异议排除等问题进行规范,以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于是《警察出庭作证实施意见》应运而生。
2011年4月6日,虎丘区人民法院联合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正式出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出庭作证实施意见》,这在苏州市司法系统内尚属首次。
“警察出庭作证实施意见”对包括人民警察出庭作庭的情形、出庭作证的通知形式、审判人员或合议庭、公诉机关提出警察出庭的程序、警察不能出庭的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该实施意见的出台,将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排除非法证据,增强人民警察、检察员、审判员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诉讼意识和责任意识,对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有无刑讯逼供?有无自首、坦白情节?没有人比办案的警察更清楚了,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实践中,办案民警出庭作证的情况却很少,几乎没有。当需要警察作证的时候,公安局通常是出具“情况说明”,而不会出庭。实际上,办案民警出庭接受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法官的询问,最能直接展现侦查过程的真实情况,刑讯逼供、自首、坦白等可以立马调查清楚。
在本案中,经过法庭调查,公安机关于2010年12月7日21时30分,以涉嫌吸毒传唤被告人朱明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次日早晨5时30分,被告人朱明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被告人朱明系在司法机关未确定为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但其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属于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对被告人朱明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
警察作为侦查活动的主体,对于证明目击犯罪的情况,对于被告人投案的情况,以及对于侦查中收集物证、获得口供的过程和方法,有着其他证人无法替代的“知情者”身份。
“警察出庭作证在抑制警察非法取证行为,提高证人出庭率,保障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方面都将发挥巨大作用!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才出台‘警察出庭作证实施意见’,这标志着警察出庭作证将成为制度化、常态化。”虎丘区法院刑庭李全福庭长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