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通州一建房户金某为建造两间简易用房,由于未经过建筑设计,雇请没有资质的“土瓦匠”和“土木匠”施工,并指挥瓦匠和木匠浇制一块混凝土雨篷,由于雨篷的抗倾覆力矩小于倾覆力矩,导致拆除雨篷模板的木匠李某被倾覆的雨篷压死。2005年11月25日,通州法院判决金某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金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2004年12月,被告金某拟建一层两间简易用房(未办理建房手续),即请被告金某某负责施工,约定按工结算,大工每天35元,小工每天20元,双方未办理建房施工手续。同年12月7日开始施工,几天后,建房中因现浇工程需请木工制模,金某即请金某某介绍木工制模。金某某首先请了案外人薛某,后因薛某没空,薛某又帮忙请了李某。李某、金某某、薛某一起到金某家工地计算工作量,经协商全部木模工价共计630元,由被告金某支付。此后,李某等人到金某家支模,被告金某家人提出房屋南墙上部向外浇制一块混凝土雨篷,被告金某某对其雨篷尺寸进行修改后,李某等人进行了支模。木模制成后,金某某带人完成了混凝土浇制工作。2005年1月18日,李某夫妇到金某家拆除木模,拆除过程中,混凝土雨篷倾覆,将李某夫妇压到雨篷下,造成李某夫妇受伤的事故,后李某经通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后,通州市五接镇政府委托通州市建筑科技研究所对事故进行了咨询鉴定,认定了雨篷的倾覆因抗倾覆力矩小于倾覆力矩,其倾覆是必然的结论,事故的产生是由于构件不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定》(GB15003?2001)抗倾覆安全要求,结构构造严重错误。
  通州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为一起因加工承揽定作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房户被告金某将建造两间简易房屋的泥瓦工程交由被告金某某负责施工,施工过程中,因需木工支模,被告金某某为被告金某介绍木工李某,其报酬由金某支付。故被告金某与死者李某之间构成加工承揽定作关系,而金某某在其中仅起到介绍作用,与李某无任何法律关系。
  加工承揽定作关系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令或选任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承揽关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本案中,作为承揽人的李某没有相关支模资质,且对支模中存在的潜在危险缺少必要的认知,并在拆除木模时忽视安全意识,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金某作为定作人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亦未对李某的资质进行审查,同时对浇制雨篷提出定作要求,故对事故应承担定作人定作、指令、选任过错的赔偿责任。被告金某某在本案中虽然既不是定作人也不是承揽人,但作为工地的实际施工负责人,负有管理、指挥义务,但其却未能尽到相应的职责,被告金某方提出定作的错误指令后,作为有多年建筑施工经验的被告金某某,其认知能力应该能够制止该错误行为发生而未予制止,其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两被告间的共同过失造成李清死亡的同一损害结果,故两被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由被告金某、金某某各赔偿原告李某亲属54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出处:通州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金永南、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