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引发连环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失2.3万元,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为此仍主张事故损失赔偿,这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今天,江苏省通州市法院按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对驾驶无牌车的黄某的索赔主张给予了全额支持。
    今年6月8日下午1时左右,黄某驾驶无号牌铃木125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经通州市先锋镇十六里墩村五组地段时,车左侧与对方向肖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黄某摩托车倒地后,又与同向行驶的王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引发连环交通事故。事故中,黄某、王某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后两人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治疗,黄某为治伤花去费用2.3万元。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承担次要责任,而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后查明,肖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挂靠在南通崇川区某运输服务中心,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投保20万元保额的第三者责任险,而王某也在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了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为索赔损失,在协商未果后,去年11月,黄某将两家保险公司等诉上了法庭。审理中,人保南通市分公司同意承担损失的60%,而另一家保险公司只同意承担损失的10%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该责任是指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均有义务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是由交通事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引发损害是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的。在本案中,黄某应得的赔偿额均在两家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故应由两家保险公司均等承担黄某的事故损失。诉讼中,人保南通市分公司同意承担损失的60%,对此法院予以认可。通州法院据此依法作出判决:在判决生效10日内由人保南通市分公司赔付黄某事故损失1.38万元,其余损失9200元由另一家保险公司负担。





      

 
文章出处: 通州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顾慧华、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