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2003年4月20日,吴某与被告某钢绳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该公司搭棚交由无资质的吴某承建。同年5月4日,焊工顾某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爬至距地5、6米高的棚顶进行焊接。在焊接过程中不慎坠落,造成左股骨骨干骨折(粉碎性),左腕关节脱位,左髋臼裂纹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2004年2月,在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主持下,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钢绳公司补偿顾某8000元,吴某补偿顾某15000元。
    2005年7月,顾某施行左股骨骨干骨折反锁髓内钉拔除术,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4882.19元。经南通市公安局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认定顾某的伤残程度属十级。2005年11月10日,顾某再次起诉至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吴某和钢绳公司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工资、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4480.19元。
    法院认为,顾某在为吴某承接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吴某应承担雇主责任。钢绳公司在发包工程时未审查承包人的资质,故其对顾某的损伤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与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顾某在施工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其自身亦存在重大过失。受伤后双方对第一次手术所产生的损失达成调解,并不影响顾某对二次手术费用等损失主张权利。2005年12月,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决吴某赔偿顾某13163元,钢绳有限公司赔偿顾某4388元,其余损失由顾某自负。





      

 
文章出处: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文章作者:许高峰、钱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