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由于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公共设施养护不到位,最终赔偿业主53730元。 
  2002年原告秦某购买了启东市某小区的一套底层的商品房,同年与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2003年6月,秦某花费数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因秦某长期在外工作,装修后该房一直无人居住。2005年12月,原告回到家中,发现家中污水屯积,四处弥漫着恶臭,刚买的家具全部浸泡在污水中,气愤不已的秦某当即查明了家中的污水来自于底楼被堵塞的窨井口。后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对公用设施的养护义务,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10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窨井属于公用设施,物业公司对该设施疏于管理,致使窨井口处的排水管被堵塞,造成了秦某的损失,后经鉴定评估,法院判决由物业公司赔偿秦某人民币53730元。




      

 
文章出处:启东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吴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