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执脚踢伤人 被判六个月缓一年
发布时间:2006-01-19 浏览次数:3462
本网徐州讯:近日,邳州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5年6月7日,被告人张某在该市镇北小学南侧工地上,因房屋拆迁赔偿问题和姬某发生争执,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互不相让,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突然用脚踢向姬某,将来不及躲闪的姬某当场踢倒在地,致使其肋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另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7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姬某与被告人张某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姬某伤害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姬某的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不能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逐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邳州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李欣、朱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