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未成年人抢夺 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发布时间:2006-01-19 浏览次数:3385
本网南通讯:1月16日,江苏如皋法院对一起教唆未成年人抢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被告人顾斌斌有期徒刑十个月;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6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600元。
2005年8月的一天晚上,在如皋市如城镇迎春桥边,顾斌斌口头向不满十四周岁的仇某传授抢夺犯罪的手段、具体步骤及反侦查方法,后仇某即采用此犯罪方法伙同另一未成年人卢某某等人抢夺作案多起,夺得款物计人民币五千余元。此外,顾斌斌还指使并伙同仇某、卢某某于8月13日下午,一同前往如皋市如城镇西皋新村,采用钥匙投锁的手段,窃得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74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顾斌斌将实施犯罪的具体做法传授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唆使并直接参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顾斌斌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如皋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陈璇、戴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