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子孙留下饭碗田
作者:刘俊 谷丹 发布时间:2011-06-01 浏览次数:989
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加强与国土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公正高效处理好每一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2001年以来,累计依法审查17件以涉及拆除违章建筑、退还土地、缴纳罚金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执结案件14件,所涉违法用地面积约55000平方米,罚款总额达1281047元,有效地遏制了违法用地行为。
土地执法网络化
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新杨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杨庙镇新杨村李东组集体土地建房,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新杨村李东组4901.3平方米集体土地、罚款14万元。邗江法院认为在10内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这是该院与国土部门执法网络化建设的缩影。
该院建立信息交换平台。法院、国土部门分别确定2名固定的信息联络人员,主要负责对获取的涉及违法用地、行政执法和审理执行国土资源纠纷案件的信息等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存档、信息反馈及相互通报。通过建设信息交换平台,丰富信息通报方式。与国土部门以定期走访、召开联席会议、电话联系、制作《联络专刊》等多种形式相互通报信息。以良好的沟通、商讨为基础,共同研究和制定预防、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措施、贯彻落实好国家及地方土地政策的方式方法、不断完善部门间的配合协调机制、涉土信访和群体性纠纷的妥善处理办法等。2008年以来,该院共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送司法建议5份。
纠纷化解规范化
2010年,在执行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扬州海事利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纠纷案件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扬州海事利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在建船舶仍有4条未下水,简单进行案件执行工作将给海事利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对公司员工不利,也会因此引发诸多矛盾。该院经多方协调,对案件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始终坚持开展诉调对接,法院工作得到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认可。
该院通过多年努力,构建起了以人民调解员、司法协理员、大学生村官等为主体的基层协助网络,定期开展矛盾纠纷集中会诊活动,排查可能引发纠纷的因素,有效预防纠纷发生。针对纠纷类别、特点提供应急预案和解决方案,保证矛盾纠纷不升级、不扩散。多年来,纠纷预警机制运行良好,有效排查出涉土信访纠纷2起,为6起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参考依据。针对国土部门对行政相对人违法用地作出的不及时制止可能导致违法结果加重、执法难度与执法成本加大、社会矛盾加剧的行政处罚决定,迅速开展诉前调处,多措并举引导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2008年以来,针对农村集体组织违法使用集体土地情况增多的问题,妥善执结涉及杨庙镇新杨村、李典镇恩余村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处罚纠纷,及时有效地促进了村集体组织规范用地。
协调处理常态化
周怀云、李太岭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并砌建房屋,扬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邗江区泰安镇芒稻村信庄组15187平方米集体土地、对两被申请人分别处以罚款53154万元。在案件执行中,该院规范执法,通过努力被申请人自觉履行了义务。
该院针对土地违法案件,应邀介入,释法疏导。始终保持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土地权益。积极配合国土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并在国土部门邀请下介入分析案情、处理纠纷。先后30余次受邀协助国土部门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方针政策,有效降低了执法成本,优化了案件处理效果。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邗江法院依法裁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扬国土资 [2009]罚字5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法指导国土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必须做到违法事实查证清楚,证据材料收集齐全,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杜绝因案件定性不准、程序违法、引用法律、法规错误而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情况发生。依法监督行政执法,先后为国土部门提供法律咨询10余次,增强了土管干部依法管地、批地、用地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