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苏州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对此,苏州法院不断强化能动司法意识,认真抓好参与社会管理的“三剂良方”,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和谐共建,当好基层纠纷及时化解的“防腐剂”

  苏州中院经过调研发现,绝大多少矛盾纠纷源于基层。为此,2008年以来苏州法院致力开展“和谐乡镇、和谐社区”共建活动,力争将法院的法律优势和基层组织的政治经济优势融合为有效化解纠纷的整体优势,为基层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速,避免矛盾越拖越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据介绍,“和谐共建”活动着力构建一张上下畅通、横向联动、四通八达的工作网络,其核心架构可以用以点串线、以线带面的“点、线、面”三维结构来概括,即通过规范共建点,完善共建关系中轴线,打造共建机制作业面,不断提高预防化解纠纷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几年来的试点与推广,“和谐共建”活动日臻成熟,目前该市法院已与240多个乡镇、社区建立共建关系,仅在去年就协助共建地区排查矛盾2700余起,化解纠纷5000多件;同时还发出180余个司法建议,帮助有关部门完善管理制度,建议的反馈采纳率为61%。

  年近七旬的老翁钱某受横泾街道某村委会所雇跟车运送绿化树苗,途中不慎坠车死亡。死者亲友就赔偿问题与村委会产生严重分歧,矛盾一触即发。吴中法院开发区法庭通过共建渠道得知消息后,由庭长带队冒雨赶往村里组织调解。4小时后,双方被法官扎实的专业功底和真诚的工作态度所折服,最终握手言和。一位死者亲属说:“有法官在,我们服气咯!”。

  “和谐共建”活动为法官主动深入基层、参与社会管理提供了平台,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的高度评价。去年3月,江苏省高院专门在苏州召开全省法院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苏州法院的共建经验。中央电视台等多家中央媒体集中报道了苏州的“和谐共建”经验。

  圆桌审判,当好群众与政府互信的“粘合剂”

  为探索多元化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和方法,更好地协调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自2008年以来,苏州中院在案件较多的沧浪区法院试点行政案件圆桌审判模式。

  据了解,圆桌审判模式将解决当事人的核心争议作为审理重点,通过营造缓和、宽松又不失法律严肃性的诉讼气氛,舒缓官民之间的对立情绪,增进争议双方群众同政府间的谅解与信任。

  提到圆桌审判模式,沧浪法院的法官们还对他们运用该模式审理的首起案件记忆犹新。

  2008年6月,沧浪区居民庄某向规划局提出申请想翻建私房,并提供了全部审批材料。其中翻建图纸上有唐某在内的五位邻居的签字。但是,之后唐某对自己的签字表示反悔。为此,苏州市规划部门对原翻建图纸进行了修改,并向庄某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此,唐某在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向沧浪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规划许可证。

  受理该案后,沧浪区法院“圆桌法庭”如期开庭。在这样的一个圆桌会议式的场合,出席庭审的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显得十分平和,没有发生一句“冲撞性”的话语,都按照法庭的程序进行了“温和有序”的质证。作为原告的唐某和第三人庄某很快达成协议,唐某随后当庭宣布撤诉,一年多邻里之间的矛盾半个小时就“烟消云散”。

  试点期间,沧浪区法院运用“圆桌审判”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有71件,其中70% 在“法庭协调”期间得到解决。2009年4月,苏州中院在沧浪区法院召开现场推进会,推广行政案件圆桌审判模式。

  维权创新,当好失足少年回归社会的“催化剂”

  鉴于部分外来少年的法定代理人因路途遥远、经济困难等情况确实不能出庭的现状,苏州法院在全省首创“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除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保障其诉讼权利外,还尽可能邀请未成年人工作者为被告人提供帮助、参与法庭教育。”提到该制度的功能,苏州中院少年庭陈绮庭长说道。

  据介绍,“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就是法院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庭时,由法院通知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选派符合条件的成年代表,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

  1992年出生的小朱,只身从四川老家来苏州闯荡。去年的一天晚上,手头拮据的他跑到某会所的办公室,盗窃现金5000元。此时,小朱尚未满18周岁。案件审理过程中,沧浪区法院的承办法官发现,小朱在苏州没有任何亲友,而且他远在海南打工的父母也因路途遥远、经济拮据无法赶来。

  在征得小朱同意后,沧浪区法院专门邀请了当地关工委的一名退休教师作为“合适成年人”担任他的“临时家长”,代替他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在“临时家长”的帮助教育下,一直沉默寡言的小朱不但认识到了自己的罪行,而且还表示一定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重返社会。最终,小朱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在苏州法院,这样的创新还有很多:在全省法院率先实现了少年审判综合庭全覆盖、率先开展未成年被告人全程法庭教育模式、率先推行涉少民事案件“诉讼代言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