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一定会更美 - 沧浪法院青少年维权工作纪实
作者:华建文 发布时间:2006-01-19 浏览次数:7673
本网苏州讯:2006年1月16日,经过近一年的创作、组稿、校对工作,江苏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专门编写的《漠视与侵犯》少年犯罪与被侵害忧思录一书,正式向社区青少年和在校学生赠送。苏州市沧浪区委宣传部专门下发文件要求此书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发行。作为“全国人民满意的法院”和“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为什么对青少年维权工作如此重视,记者来到了沧浪法院亲身经历了这次赠书仪式。
一项工程反映一种责任
在当天的赠书仪式上,院长王泳生谈到“青少年是我们祖国的明天,他们的成长与国家、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未来密切相关,他们的教育则更是演变成为一个全社会的责任。希望此书能够给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带来一点启发。”
据沧浪法院沧浪法院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赵卫中法官谈到,“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院党组审时度势,将青少年维权工作作为创建全国精神文明单位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提出全面构筑青少年维权“六个一”工程的目标。即编印一本维权案例选、组织一支维权宣讲团、设立一个社区维权点、开辟一条绿色维权路、构筑一个立体维权网、推出一项维权新举措。审判工作要体现司法为民,要得到很好的延伸,青少年维权工作应该是一个突破口。在此框架之内,我们选择了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样一个具有普遍现实意义的课题,作为编写此书的研究方向。”
作为分管此书编辑工作的陆燕副院长说,“在审判实践中,接触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及民事权益保护的案件及素材,面对这些来自于方方面面的,未成年人伤害着别人同时也伤害着自己的故事,面对一个个失足少年,我们法官无比痛心和惋惜。这一切使得我们必须跳出司法保护的范围,进行更深层次的思索:作为家庭,到底应该用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来培养孩子?作为学校,到底应该用一种什么来教育孩子?作为社会,到底应该用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来保障少年权益?让事实说话,远比艰深的说理更能深入人心。”
“古语云,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这一个个案件事实,除了给我们带来强烈的震撼,往往也会直接引导我们寻找到答案。”
“为此,我们从2004年以来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的未成年人案件中选取了一些典型的案例,针对案件发生的背景、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及成长过程进行了采访,并用尽量客观的角度和说理的语言来叙述他们的成长经历。我们希望这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能给广大的青少年带来一点启发,期望一个不懂事的孩童,逐渐懂得把握分寸,明辨是非,激起他们自我独立的意识和责任感,挺起胸膛,堂堂正正地迈向未来的健康人生。”
从2004年以来,沧浪法院成立一支由青年法官组成的维权法制宣讲团,先后进入社区宣传法制65次。通过在社区设立维权示范点,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不定期到社区矫正机构回访,增强他们努力改造的信心和决心。2005年共对判处的非监禁刑未成年犯进行回访27次,涉及回访对象19人。同时还要与共青团、关工委、学校、街道、社区等部门建立广泛而持久的工作联系,力争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立体维权网。
一份提案倾注一份爱心
沧浪法院青少年维权工作如火如荼开展着,这与作为分管青少年维权工作的陆燕副院长,同时又是苏州市政协委员的她是分不开的。陆院长多年来对青少年维权工作倾注着更多地是一种爱。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她曾经为了一名判处缓刑的学生而向苏州市政协提交了一份提案,并引起了政府高度重视。
小鹏是苏州某中专学院的学生,2002年的一个晚上,小鹏和几个同学偷摩托车时,被抓个正着。法院对小鹏盗窃一案开庭审理后,认定小鹏犯盗窃罪,但因他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遂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小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宣判后,小鹏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学校,要求继续读书。不料,学校却拿出一份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声称学校与小鹏已经不存在任何关系。无奈之下,小鹏只好求助于处理此案的法官。于是法院向学校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学校接受小鹏返校,但校长仍以收留一名盗窃犯给学校声誉带来不良影响为由,不接受法院的建议。
然而,2004年1月,他又伙同他人在路口和他人斗殴,导致对方重伤,再次被捕入狱。据小鹏的母亲介绍,问题就出在小鹏又和以前的朋友恢复了联系,如果学校当初给小鹏一个继续学习的机会,小鹏的再次失足或许可以避免。
据苏州市沧浪区法院统计,2002年到2003年两年来被判处缓刑的20余名未成年学生中,有80%的学生实施犯罪后,在进入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被学校开除或强迫申请退学。仅2003年,本市就有7名被判处缓刑的学生遭到学校开除和劝退。
放任缓刑学生失学的后果,是这些学生对前途失去信心,感到被社会抛弃,产生自暴自弃、报复社会的心理,他们极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成年后又无法参与就业竞争,极有可能诱发重新犯罪,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潜伏因素。
看到一个个浪子没有机会回头,大部分不良少年又重新在社会的大熔炉中沉淀,陆院长再也坐不住了。她针对缓刑学生失学现象,专门向政协提交了一份名为《重视被判处缓刑未成年人的接纳工作》的提案。
2004年2月,在苏州市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期间,陆燕委员提交了上述提案,呼吁社会各界尤其是学校要重视被判处缓刑未成年人的接纳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应改变相应的考核机制,制定相应规章制度防止个别学校开除或者变相开除被判处缓刑的学生,主动承担对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的教育监管义务。
该提案受到了苏州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随后,苏州市政法委专门召开了苏州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学校要坚持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入手,不轻易让“双差生”流散社会。要通过帮教措施促使他们自学地改造思想,成为国家有用之人。要帮助轻微违法犯罪的在校学生矫正行为,做一名合格的学生。
2005年来,沧浪法院共审结各类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23件29人,所判处的少年犯无一重新违法犯罪。
一次审判体现一项使命
而作为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重头部门刑事审判少年庭,在采访中刑庭顾军庭长时,他感慨的说,“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在审判中最能够体现,每一次审判都是一项使命。在去年的一件未成年人案件中,就是经过了三次骨龄鉴定,才避免一起错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安徽来苏少年小明,在一家洗车行内从事清洗汽车工作,2005年2月期间,小明在替客户洗车吸尘时,实施了三次盗窃,窃得前来洗车的顾客车内物品合计金额人民币2583元。事发后,警方经过调查发现其犯罪事实。在留置盘问到审查起诉阶段的历次讯问,年幼的小明也并不知道年龄对他的案件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意义。他都按自己的身份证交代了出生日期为1987年8月20日。鉴于小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事实,且证据确实,案件很快被移送到检察机关。2005年5月9日,公诉机关以简易程序起诉指控小明犯盗窃罪。
法院受理后,按照程序规定,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这时的小明仍然没有对自己的年龄提出异议。法官来到看守所提审了小明,当看到稚气未脱的小明,法官对他的年龄产生怀疑。小明告诉法官,他并不清楚自己的实际年龄,但称自己是属蛇的,可能是1989年出生。
为了查清小明的年龄,保护小明的合法权益,法官决定对小明作骨龄鉴定。2005年5月13日,法官带小明来到苏州市吴中区红十字医院,按常规骨龄鉴定要求,拍摄了小明的双手X线片送往南京市公安局进行鉴定。几天后,鉴定机关反馈消息,此常规X线片无法鉴定出小明的年龄。
随后,承办法官按照鉴定机关的要求,对小明的四肢、胸、肩、踝等部全身骨骼拍摄12张X线片,这次的X线片被送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中心再次反馈:仅从X线片无法准确鉴定,需要带被鉴定人进行现场检验。
与此同时,小明的父亲也向法院提供当地村委会和一些邻居出具的证明,同时还提供了一本户口簿。6月6日,将被告人小明带至上海进行骨龄鉴定。
2005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摄片时的骨龄已满十五周岁,未满十六周岁。
根据这份鉴定结论,小明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随即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从而避免了一次错案的发生。
近年来,苏州沧浪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个案来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把事实关、程序关、量刑关。在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上坚持做到“三位一体”即被告人供述、其父母的证言、当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对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的反映一致。避免了类似案件的发生。
短短半个小时的赠书仪式很快就结束了,1500本书送到了孩子和社区代表手中。沧浪区委李纪福副书记最后肯定的说:“沧浪法院青少年维权工作是成功的,书的发行更是一种开拓,区委将继续增印一部分此书,扩大该书的教育范围和效果。今后希望沧浪法院要更加以创新的精神狠抓落实,把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