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报五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
作者:朱 ? 潘军锋 发布时间:2011-06-07 浏览次数:970
本报南京
2006年至2011年,全省法院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健全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审判工作机制。逐步明确“环境保护临时禁令”制度。针对侵权人侵权事实明确,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或极有可能受到损害,并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各级法院可发出“环境保护临时禁令”,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环境侵害行为,在第一时间阻止侵害,防止环境侵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推行恢复性司法机制。在环境保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全省法院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判令侵权人消除污染、恢复原状的方式,代替单纯的物质损害赔偿,使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尽快消除。
积极探索环境保护专业化审判机制。2008年5月,无锡中院成立了全省第一家专门从事涉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的专业审判庭,辖区内多家基层法院也相继成立了环境保护合议庭。在审判模式上,无锡中院环保庭和各基层法院环保合议庭突破民事、行政、刑事分庭审理的传统,实行了“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这种集审理、执行于一体的“治污一条龙”审判机制在审判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