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法院指导规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
作者:顾建兵 发布时间:2011-06-07 浏览次数:1036
为了规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6月3日,南通中院出台《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责任的承担主体、案件审理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及涉交强险案件具体问题的处理,进一步统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
《意见》规定一般以被害人户籍登记地为准认定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但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可从宽适用城镇居民的标准条件,如具有因实行户籍制度改革而无法确定是否为农业户口的;虽是农业户口,但其承包地被国家征用的;虽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生活居住、学习或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从城镇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退休后回农村居住生活,并定期从单位领取退休工资的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但法院应从严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
《意见》还规定把权利能够行使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具体为: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甚至需要后续治疗的,没有构成残疾的以治疗终结之日计算;构成残疾的,以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