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对判禁止令未成年人实施有效监管
作者:赵兴武 发布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972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签发了《南京市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禁止令的实施意见》,强化对判处管制、缓刑禁止令的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监管。
江宁区秣陵街道的少年刘云(化名)成为该《意见》实施适用的第一人。按照禁止令的规定,刘云在法官及其母亲的陪同下,来到区司法局“报到”,正式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为保证禁止令的落实,法院、司法局等部门联合采取了多项措施,即:司法局与其母亲签订了协助监管保证书,社区矫正人员实施一对一帮扶;推出24小时手机卫星定位系统,有专人负责24小时监控,对无故不接听或者无故关机,将会被记录在案,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法院撤销缓刑;刘云还需要每半个月到有关部门做思想汇报,接受矫正人员的询问,管理人员不定期上门家访。
据南京中院分管少年审判的副院长吴文康介绍,市中院会同三部门出台的《意见》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具有关联性,发出禁止令前,要认真进行审前调查,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成因等进行综合分析,以使宣告的禁止令能切实减少其再犯罪的可能性。二是具有针对性,根据其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三是具有可执行性,便于监控,不能妨害被宣告禁止令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