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务探讨
作者:任天保 发布时间:2006-01-20 浏览次数:3273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商事案件受理的数量不仅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绝大多数,而且不断涌现出各种新类型案件。民商事审判也成为法院工作中最为活跃的领域,与国家大局稳定及经济发展更为密切相关,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地位也更为重要。因此,不断加强与完善民商事立案审查工作,也显得尤为迫切。
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工作是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立案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工作既要依照法律及时审查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要准确掌握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时机,做到受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这就要求立案审查人员不仅应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同时应具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和较丰富的实际办案经验。
认真负责地做好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可简单地概括为一句话,即既要注意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又要认真把好立案关。在具体立案审查工作实务过程中,一般要把好以下“五关”:
(一)要严格按照法律关于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 认真把好管辖关。 特别要防止有的当事人规避法律或出于地方保护乱争管辖等情况的发生, 要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的思想, 切不可为局部或部门利益而擅开违法立案方便之门。
(二)要严格按照民诉法与《证据规则》关于证据审查的有关规定, 认真把好证据关。在这个环节, 要特别注意充分保护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千万不能动辄就以当事人起诉时证据不够充分而任意剥夺当事人的诉权。 要注意区分立案时审查必要的证据与庭审时质证、核证的证据之间的本质区别, 如碰到少数当事人起诉时不能甚至不愿全面提交证据时, 则应依法宣传, 晓之以理, 并向当事人明确指出举证的要求及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 促使当事人在起诉时或在补证时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对个别当事人在起诉时不能提供相应起诉证据的常见民商事案件,笔者认为,只要其他方面符合起诉条件的,仍可立案受理。要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这样就可避免发生与当事人发生争执的不文明现象或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等恶性事件,树立人民法院公正、文明、高效的良好形象。
(三)要严格按照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认真把好收费关。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对生活或经济确实困难的当事人,及时给予司法救助,依法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手续,切实提供司法救助手段,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文关怀的司法理念。
(四)要严格按照立案转办的期限规定,认真把好及时移送关。努力提高立案工作效率,防止在受理环节上延误诉讼,造成不良影响;要强化责任心与严格执行责任制,将立案受理的案件当天尽快移送审判庭。
(五)要严格按照民商事案件分类的规定,认真把好案件分类关。努力提高民商事案件审查立案的工作质量,杜绝将民事、商事案件混淆不分、立错案件类型等现象发生。在实践中确实能遇到有的案件既可立民事案件,又可立商事案件,这时就要求立案人员按照民商事案件分类规定,根据该案件的内在实质,结合法学理论知识,来确定案件的类型;如仍难以确定的,则可以提交全庭讨论、与民一庭 、民二庭庭长商讨、向院领导或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等方式来确定,切不可自以为是,胡乱定夺。
另外,在民商事立案审查实务工作中,还经常会遇到新类型案件和敏感案件。 笔者认为,对新类型案件和敏感案件的受理一定要慎重,要加强对受理这类案件问题的调研,并及时请示汇报。对法律无明文规定由法院受理的一般不予受理;对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符合受理条件的,则要注意把握受理的时机和条件。
总之,随着我国全方面、深层次改革的不断深入,民商事案件涉及范围的日益扩大,受案数量的不断增多,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的局面,民商事立案审查工作也必然日趋艰巨与繁重,但只要我们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注重立案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始终保持改革、创新的意识,认真学习新的知识,坚定信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懈努力,一定能将民商事立案审查工作做得更好、更出色。
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工作是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立案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工作既要依照法律及时审查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要准确掌握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时机,做到受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这就要求立案审查人员不仅应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同时应具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和较丰富的实际办案经验。
认真负责地做好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可简单地概括为一句话,即既要注意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又要认真把好立案关。在具体立案审查工作实务过程中,一般要把好以下“五关”:
(一)要严格按照法律关于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 认真把好管辖关。 特别要防止有的当事人规避法律或出于地方保护乱争管辖等情况的发生, 要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的思想, 切不可为局部或部门利益而擅开违法立案方便之门。
(二)要严格按照民诉法与《证据规则》关于证据审查的有关规定, 认真把好证据关。在这个环节, 要特别注意充分保护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千万不能动辄就以当事人起诉时证据不够充分而任意剥夺当事人的诉权。 要注意区分立案时审查必要的证据与庭审时质证、核证的证据之间的本质区别, 如碰到少数当事人起诉时不能甚至不愿全面提交证据时, 则应依法宣传, 晓之以理, 并向当事人明确指出举证的要求及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 促使当事人在起诉时或在补证时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对个别当事人在起诉时不能提供相应起诉证据的常见民商事案件,笔者认为,只要其他方面符合起诉条件的,仍可立案受理。要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这样就可避免发生与当事人发生争执的不文明现象或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等恶性事件,树立人民法院公正、文明、高效的良好形象。
(三)要严格按照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认真把好收费关。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对生活或经济确实困难的当事人,及时给予司法救助,依法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手续,切实提供司法救助手段,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文关怀的司法理念。
(四)要严格按照立案转办的期限规定,认真把好及时移送关。努力提高立案工作效率,防止在受理环节上延误诉讼,造成不良影响;要强化责任心与严格执行责任制,将立案受理的案件当天尽快移送审判庭。
(五)要严格按照民商事案件分类的规定,认真把好案件分类关。努力提高民商事案件审查立案的工作质量,杜绝将民事、商事案件混淆不分、立错案件类型等现象发生。在实践中确实能遇到有的案件既可立民事案件,又可立商事案件,这时就要求立案人员按照民商事案件分类规定,根据该案件的内在实质,结合法学理论知识,来确定案件的类型;如仍难以确定的,则可以提交全庭讨论、与民一庭 、民二庭庭长商讨、向院领导或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等方式来确定,切不可自以为是,胡乱定夺。
另外,在民商事立案审查实务工作中,还经常会遇到新类型案件和敏感案件。 笔者认为,对新类型案件和敏感案件的受理一定要慎重,要加强对受理这类案件问题的调研,并及时请示汇报。对法律无明文规定由法院受理的一般不予受理;对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符合受理条件的,则要注意把握受理的时机和条件。
总之,随着我国全方面、深层次改革的不断深入,民商事案件涉及范围的日益扩大,受案数量的不断增多,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的局面,民商事立案审查工作也必然日趋艰巨与繁重,但只要我们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注重立案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始终保持改革、创新的意识,认真学习新的知识,坚定信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懈努力,一定能将民商事立案审查工作做得更好、更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