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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拍卖中,成交率低、增值率低、流标率高、降价率高这“两低两高”成为普遍现象。操作过程的不透明、信息的不公开,不仅使标的物价值不能充分实现,更使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司法廉洁性产生质疑。

 

  江苏法院系统近年来推进司法拍卖工作的改革创新,走出一条廉洁司法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双赢之路。

 

  防止暗箱操作

 

  拍卖机构摇号选定,拍卖现场网上监控

 

  在苏州市司法拍卖试点昆山法院,一次司法委托拍卖的摇号工作正在进行。

 

  走进这里的“摇号室”,面前是醒目的摇号机、大屏幕和监控摄像头等设备。江苏的司法拍卖从选定拍卖机构这一刻起,就将全部过程暴露在“阳光下”。

 

  摇号机中的每个号码,都对应有一个拍卖机构,这些机构全部是经过严格审定进入法院随机备选名录的。申请人江有珠亲历整个摇号过程后点头称赞:“法院的程序这么公开,我对拍卖充分信任!”

 

  “摇号室”成为江苏法院系统司法公开的一扇窗子。如今,江苏三级法院全部建立了摇号室,总面积达到3560平方米,并统一配置有摇号机。

 

  随后是拍卖信息的公开。拍卖中的违规行为,一个集中表现是故意降低拍卖公告的传播范围,竞买的参与率低,标的物的成交率和增值率相应也低。20095月,昆山法院推出公开的《委托拍卖标的招商》网页,并与昆山门户网站首页建立不间断浮标链接,实现了信息公开的最大化,今年以来网页平均月点击量在10万人次左右。

 

  坐在昆山法院的办公室,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对拍卖现场的远程监拍。昆山法院是全国首家对拍卖现场进行远程监拍的基层法院,拍卖现场的全方位监控设备在传回现场图像声音的同时,还可以现场刻录成盘供法院附卷。昆山法院负责人表示,远程监拍的成功实行,对蓄意非法干扰拍卖活动的人员造成巨大的心理威慑,设备启用以来的近一年间,没有出现一起违规事件。

 

  司法拍卖中,最主要的违规行为是拍卖机构、竞买人甚至法院人员之间私下相互串通,导致标的物低价成交,相关人员、机构从中牟取巨额利益。法院司法拍卖的全程公开,有效防范了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了司法拍卖的公平与公正。

 

  引入竞争机制

 

  超过8000万元的大宗拍卖,须8家以上拍卖机构联合执拍

 

  司法拍卖的全程公开,规避了暗箱操作。但要解决“两低两高”现象,仅仅公开还不够。江苏省法院探索在司法拍卖中引入竞争机制,特别是在苏州中院推行“竞争式联合拍卖模式”。

 

  数额较大的标的物如果交给一家拍卖公司,不但风险系数高,也容易影响司法廉洁形象。苏州市的“竞争式联合拍卖”,根据拍卖标的额大小确定拍卖公司的数量,50万以上的一律进行联合拍卖,数额越大拍卖公司越多,超过8000万元标的额将选择不少于8家拍卖机构联合拍卖。

 

  参与联合拍卖的公司间如何体现竞争?传统的“合作式联合拍卖”,常常是一家公司干活,几家等着平均分钱,公平和效率很难体现。“竞争式联合拍卖”则根据对拍卖成交的贡献进行差额分配:成交的拍卖机构收取佣金的60%,有客户举牌的拍卖机构收取佣金40%;多家拍卖机构有客户举牌的,在佣金40%内平均分配。

 

  “竞争式联合拍卖”使举牌成交情况直接决定拍卖公司佣金分配,从而激发了拍卖公司参与竞争的积极性,防范了串通行为。昆辉精密模具公司的模具设备拍卖一案,承办的昆山法院委托苏州中院名录库中15家具有A级资质的拍卖公司联合拍卖。经过8家竞买人50多轮激烈竞价,最终以高于起拍价500多万元的1250万元价格成交,实现了标的价值的最大化。

 

  确保大额成交

 

  为竞买人提供按揭融资服务,实现标的物价值最大化

 

  “竞争式联合拍卖”虽然解决了拍卖本身的问题,但在遇到竞买人经济实力一时难以承受时必然影响其价值最大化。

 

  司法拍卖中如何实现标的物价值最大化?昆山法院探索引入金融机构提供按揭融资服务,为竞买人提供资金支持,助推大额拍卖能顺利成交。

 

  在昆山海河家具厂土地拍卖一案中,第一次拍卖起拍价1824.7万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二次拍卖期间,适逢“竞融通”按揭融资服务推出,这给竞买人增添了资金的底气。此次拍卖共吸引5家竞买人展开22轮激烈竞拍,虽然起拍价在第一次基础上打了八折,但最终以1900万元成交,溢价28.7%,反而超过第一次流拍价70多万元。银行的按揭融资服务帮了竞买人大忙,也令拍卖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双受益。

 

  层层严加监管

 

  完善监督体系,在中介机构实行司法人员家属任职回避制度

 

  为确保司法委托拍卖工作不出问题、队伍不出问题,江苏省法院建立起层层监管措施。

 

  首先是完善监督体系。有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一人主办,一人协办,相互监督;有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和审判、执行、纪检监察部门的相互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全程监督;有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指导与监督;还有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外部监督。

 

 

  其次是实行任职回避制度。江苏高院在2010年明确提出,司法技术部门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在各类中介机构执业的,必须一律进行任职回避,不得参与相关工作。

 

  对拍卖机构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委托机构进行动态管理,法院与之签订廉洁承诺书,一旦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即暂停委托甚至清除出随机备选名录。

 

  苏州中院负责人介绍,通过改革,苏州司法拍卖工作出现五个转变:拍卖公司从跑法院要案源到跑市场找客户转变;拍卖公司从被动等法院摇号、等客户上门到主动积极招商转变;拍卖公司从注重找人拉关系到注重自身综合能力提高转变;法院对拍卖监督缺位到全程监管转变;拍卖工作由质疑不断、“潜规则”通行到规范有序、社会评价良好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