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执行诉讼保全的思考
作者:诸德军 发布时间:2006-01-24 浏览次数:3558
随着人民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提出了“让办案法官脱开事务性工作,只负责审判”的司法理念。而作为人民法院准军事性质的武装力量??司法警察,也提出了“拓展服务范围,保障新时期审判工作”的理念。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的法官队伍建设要求与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需要是吻合的,但为了完全理顺两者关系,应当对司法警察职责重新调整。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司法警察八项职责,但再次以外司法警察还兼任:书记员、出纳员、驾驶员,甚至执行员的一些工作。从职责来讲超出范围,也杂乱无章;从队伍管理来讲不规范,而且“勤杂工”司法警察不便于教育训练,不便于管理,司法警察职责调整应提到议事日程。
笔者认为:在司法警察归口管理、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取消“勤杂”工作,只从事具体一项工作: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诉讼保全任务,这样可以让法警从法官工作中脱离出来,而且也比较符合执行强制措施的司法警察的工作,是符合法院改革发展趋势的。
一、 是法官队伍建设和改革的要求
随着社会变革和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逐年增多,法官数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法官人均办案数量直线上升,新类型的案件又层出不穷,法官的负担越来越重,而现有的诉讼保全做法又占有了办案法官大量时间和精力,人民法院为了整合审判资源,推出不少改革方案。青岛市中级法院设立了送达保全处,实现了保全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但是也存在问题。1、人员管理不规范。设立送达保全处,人员由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组成,需要从各个部门抽调,被调人员与人民法院审判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序列管理要求相背。特别是司法警察要求归口、集中管理,而且对司法警察的教育训练影响较大,管理不规范是显而易见的。2、法官没有从事务性工作中彻底解放。基于“让办案法官脱开事务性工作,只负责审判!”这一司法理念,出台了送达保全处,作者并不否认,这一做法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等诸多好处,但是,法官还没有彻底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既然法官队伍建设和改革要求法官只负责审判,就应该彻底解放审判资源,在考虑人民法院队伍规范管理的前提下,象诉讼保全事务性工作从法官工作中脱离出来。
二、是司法警察改革的需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近十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第一个三年规划打基础,第二个三年上台阶,第三个三年规范化,到现在的现代化要求。特别是去年为止,司法警察基本实现了归口管理、集中管理要求,队伍实现了规范化管理。但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至今变动不大,司法警察职责还是过去的八大职责,而司法警察服务审判工作的范围不断扩大,与目前的实际工作不相符,改革势在必行。1、司法警察队伍壮大的需要。司法警察队伍实现了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改变了过去各自为阵的分散状况,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队伍力量实现了质的飞跃。司法警察队伍的壮大,主动拓展服务范围要求更加强烈,凭现有的力量随时可以接受新的任务。2、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建设的要求。随着人民法院承担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司法警察提出了挑战和考验。虽然人民法院哪里有困难那里就有司法警察,但是,导致了司法警察目前还存在着兼任书记员、出纳员、驾驶员,甚至执行员的问题。毫无疑问,规范化建设必须取消兼职,这不仅是司法警察教育训练的需要,也是管理的必然要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坚决取消司法警察兼职书记员、出纳员、执行员工作,调整司法警察的职责。
三、措施性质的诉讼保全任务适合司法警察职责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讼保全的申请后,立案庭或者审判庭依据职责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定。诉讼保全任务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由审判庭负责执行。人民法院通常做法由立案庭或者审判庭负责执行诉讼保全任务,具体执行人员有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多数情况是协助执行。从执行情况分析,诉讼保全完全可以由司法警察独立执行。1、诉讼保全执行主体可以是司法警察。诉讼保全的裁定有法官作出,根据司法警察职责第六条规定,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主体条件是符合的。2、诉讼保全工作涉及法律关系明了。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诉讼保全限于诉讼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法规在有限的范围内。司法警察平时也参与执行诉讼保全,对诉讼保全工作比较熟悉,完全有能力做好诉讼保全工作。3、诉讼保全属于强制措施范畴。诉讼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者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这些方法属于强制措施范围,而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与司法警察职责第六条规定的职责相近。根据以上情况,诉讼保全的执行任务完全可以作为司法警察新的职责。
法官队伍建设的要求,“让办案法官脱开事务性工作,只负责审判!”与司法警察改革的需要,“拓展服务范围,规范队伍建设”相符,执行诉讼保全工作从法官工作中解脱出来,纳入司法警察职责中去,由司法警察执行强制性质的诉讼保全任务,以期实现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的合理运用和人民法院队伍管理的规范化。
笔者认为:在司法警察归口管理、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取消“勤杂”工作,只从事具体一项工作: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诉讼保全任务,这样可以让法警从法官工作中脱离出来,而且也比较符合执行强制措施的司法警察的工作,是符合法院改革发展趋势的。
一、 是法官队伍建设和改革的要求
随着社会变革和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逐年增多,法官数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法官人均办案数量直线上升,新类型的案件又层出不穷,法官的负担越来越重,而现有的诉讼保全做法又占有了办案法官大量时间和精力,人民法院为了整合审判资源,推出不少改革方案。青岛市中级法院设立了送达保全处,实现了保全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但是也存在问题。1、人员管理不规范。设立送达保全处,人员由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组成,需要从各个部门抽调,被调人员与人民法院审判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序列管理要求相背。特别是司法警察要求归口、集中管理,而且对司法警察的教育训练影响较大,管理不规范是显而易见的。2、法官没有从事务性工作中彻底解放。基于“让办案法官脱开事务性工作,只负责审判!”这一司法理念,出台了送达保全处,作者并不否认,这一做法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等诸多好处,但是,法官还没有彻底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既然法官队伍建设和改革要求法官只负责审判,就应该彻底解放审判资源,在考虑人民法院队伍规范管理的前提下,象诉讼保全事务性工作从法官工作中脱离出来。
二、是司法警察改革的需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近十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第一个三年规划打基础,第二个三年上台阶,第三个三年规范化,到现在的现代化要求。特别是去年为止,司法警察基本实现了归口管理、集中管理要求,队伍实现了规范化管理。但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至今变动不大,司法警察职责还是过去的八大职责,而司法警察服务审判工作的范围不断扩大,与目前的实际工作不相符,改革势在必行。1、司法警察队伍壮大的需要。司法警察队伍实现了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改变了过去各自为阵的分散状况,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队伍力量实现了质的飞跃。司法警察队伍的壮大,主动拓展服务范围要求更加强烈,凭现有的力量随时可以接受新的任务。2、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建设的要求。随着人民法院承担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司法警察提出了挑战和考验。虽然人民法院哪里有困难那里就有司法警察,但是,导致了司法警察目前还存在着兼任书记员、出纳员、驾驶员,甚至执行员的问题。毫无疑问,规范化建设必须取消兼职,这不仅是司法警察教育训练的需要,也是管理的必然要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坚决取消司法警察兼职书记员、出纳员、执行员工作,调整司法警察的职责。
三、措施性质的诉讼保全任务适合司法警察职责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讼保全的申请后,立案庭或者审判庭依据职责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定。诉讼保全任务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由审判庭负责执行。人民法院通常做法由立案庭或者审判庭负责执行诉讼保全任务,具体执行人员有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多数情况是协助执行。从执行情况分析,诉讼保全完全可以由司法警察独立执行。1、诉讼保全执行主体可以是司法警察。诉讼保全的裁定有法官作出,根据司法警察职责第六条规定,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主体条件是符合的。2、诉讼保全工作涉及法律关系明了。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诉讼保全限于诉讼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法规在有限的范围内。司法警察平时也参与执行诉讼保全,对诉讼保全工作比较熟悉,完全有能力做好诉讼保全工作。3、诉讼保全属于强制措施范畴。诉讼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者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这些方法属于强制措施范围,而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与司法警察职责第六条规定的职责相近。根据以上情况,诉讼保全的执行任务完全可以作为司法警察新的职责。
法官队伍建设的要求,“让办案法官脱开事务性工作,只负责审判!”与司法警察改革的需要,“拓展服务范围,规范队伍建设”相符,执行诉讼保全工作从法官工作中解脱出来,纳入司法警察职责中去,由司法警察执行强制性质的诉讼保全任务,以期实现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的合理运用和人民法院队伍管理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