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入法及其对现代司法的意义
作者:张燕 发布时间:2011-06-21 浏览次数:1120
中国法律儒家化起始于西汉,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儒家伦理道德对中国传统法律渗透的萌芽。在汉代,法律的儒家化首先体现在把儒家的伦理纲常树立为立法的根本依据和原则,确立了所谓的“三纲五常”的法律地位,将违反“三纲五常”的行为定为犯罪。其次是体现在适用原则上,形成尊老怜幼原则、亲属相隐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再次,许多司法制度如告劾、逮捕、鞫狱、覆案方面均体现了儒家伦理规范的特点,形成“春秋决狱”、“秋冬行刑”和“录囚制度”。
及至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大分裂又大融合的动荡时期,法律儒家化并没有停滞而是继续发展深化。这一时期初步形成了封建五刑制度,出现了“八议”之法和“官当”制度等封建等级特权,在罪刑确立标准方面出现了“准五服以治罪”和“重罪十条”。
到了隋唐时期,隋文帝杨坚的《开皇律》使中国法律儒家化在法典形式方面初步定型,它确定了封建法典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定型“十恶”、进一步扩大贵族官僚特权。但法律儒家化的完全形成在唐朝。唐朝法律的最大特点在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而《唐律》更被称为“一准乎礼”。“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十分重视以礼为立法依据,严格维护父权、夫权、族权,赋予尊长在家庭中的绝对权力,并进一步确立男尊女卑,而且严格要求婚姻制度与儒家礼治的一致性。《唐律》还在以礼注释经典、完善司法原则与制度方面将法律儒家化完善地巩固了下来。
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中国古代法典“民刑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没有截然区别,儒家创始人基于礼提出“无讼”的观点对中国古代司法影响深远,儒家自然法精神带有强烈的伦理色彩,法律与道德礼教的界限较为模糊。虽然在此后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随着封建社会不可避免的日渐衰落,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所带来的深层次、隐蔽性的问题日益严重,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在特定的阶段的确为封建秩序的建立起到了十分积极作用,并且对现代司法也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意义。
首先,是“和谐”思想的影响。受儒家思想渗透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境界是寻求“和谐”秩序。一定意义上讲,西方法学所表达的公平正义未尝不也是对“和谐”的追求,但其所倡导的制度至上、规则至上、法律条文至上等司法原则在中国缺乏足够的法律文化土壤,我们在选择中国现代司法路径的时候,需要从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寻求支撑现代司法的价值资源,对传统法律文化中契合当代和谐社会构建的本土法律资源进行创造性的现代诠释,使之转化并溶入现代司法的生命中去。
其次,是“无讼”思想的影响。由于深受儒家“无讼”思想的影响,古代中国长期存在着“良民畏讼,莠民不畏讼”的社会风气,家族内部裁判、民间调解等非诉讼模式解决争端在中国古代非常盛行,成为传统社会中国司法的一大特色。现代司法进程中,因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显然尚不宜把诉讼视为唯一的争端解决途径,和解、协商和仲裁等非诉讼程序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并鼓励民众通过协商的方式友好解决纠纷。
再次,是“仁政”思想的影响。 “仁政”思想的出现,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具有维护王权统治的意味,但儒家思想中关于加强人的道德修养、实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思想对现代人仍然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其中“孝梯”、“仁义”等道德标准仍应为现代人所遵循,无论历史发展到什么时代,孝敬长辈、尊重他人、重承诺、守信义等美德仍是衡量一个人人格完善与否的标准。如果人心向善,势必争讼减少,社会平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