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丰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公职人员为他人提供借贷担保的现象越来越多,其中因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致使不少公职人员陷入担保诉讼之困,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对此,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原因分析

 

1.公职人员担保“受青睐”。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的“贷款难”的问题非常突出,为寻求生存发展空间,部分中小企业想方设法寻求担保、争取借款,由于公职人员因为工作收入稳定,信誉度高,所以成为银行、信用社和民间借贷担保贷款担保的理想对象。

 

2.担保人风险意识不强。有些公职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碍于亲戚、朋友关系盲目提供担保,对担保后果未充分考虑;在担保诉讼案件中,有不少公务员连借款人的信誉状况和借钱目的都没搞清楚,就盲目地签字担保。

 

3.放贷人恶意选择责任主体。一些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以转放高利贷为主业,明知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却要求借款人寻找公务员等优质担保人提供担保,待借款到期后直接选择起诉担保人。

 

4.受利益驱动提供担保。少数公务员经受不住利益诱惑,为得到担保回扣、劳务费或其他“好处”,自愿为非法民间借贷提供担保。

 

二、对策建议

 

1.加强法制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公职人员学习《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其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引导教育公职人员不要轻易为借贷人提供担保,已经担保的,应主动依法履行担保义务,维护公职人员良好形象,对已经担保但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的,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2.提醒引导公务员严于律己,谨防卷入借贷、担保纠纷中。希望公务员在提供借贷担保时,多与家人或律师、法律方面专业人士商量,对担保行为和后果有清楚认识,三思而后行,尤其要远离民间高利贷担保。

 

3.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纪律规定,严禁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等行为,严禁公务员以提供担保而收受他人礼品、礼金、回扣、“干股”等贿赂。

 

4、加强放贷行为监管。对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加强监管,加大对借贷人资信的实质性审查力度,严禁诱导机关公务员、教师等公职人员提供担保,对于明示或暗示必须有公职人员提供担保才能放贷的行为,坚决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