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不是“盲动司法”,它有着一定的内在限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这是能动司法的题中应有之义。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得到相同或类似的处理,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为统一司法认识和司法尺度,近年来,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还依然存在。这种现象的存在,往往成为社会舆论诟病司法的对象,甚至使得当事人对即使恰当的判决也不信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削弱了司法的权威。

 

  “同案不同判”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一些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处理,缺少统一的、直观的司法标准。而案例指导制度则以“看得见的方式”,为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较为明确的参照标准。此外,案例指导制度的公开性和可比性,也使得“暗箱操作”、“法外断案”、自由裁量权滥用等现象可以得到有效遏制,从而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我国司法实践表明,通过案例来指导审判实践,缓解法律不确定性问题,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在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优秀案例,有的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正确运用,有的体现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有的体现了对法律规定的准确把握,有的体现了法律、政策、利益、民俗的融会贯通,这些都凝结着广大法官的司法智慧和司法良知,成为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

 

  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下,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创制新的法律规则,也不是为了产生另外一种形式的司法解释,而是为了建立一个有利于准确适用法律的司法工作机制,为案件的审理提供规范、具体的参照。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基于中国国情的法律适用上的司法机制创新,作为非法源的指导案例并不能直接产生拘束作用,其指导作用的实现有赖于案例指导制度框架下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具体来说,指导案例判断标准有五个方面:一是科学性,拟选案例要科学反映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导向,对审判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价值;二是典型性,拟选案例要具有代表性、针对性和示范性,对审判实践活动能起到以点带面的推动作用;三是完整性,拟选案例要提供比较完善的做法,而不是模棱两可和不确定的;四是普适性,拟选案例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理论的推敲,适应我国司法国情条件,在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有其推广的价值和意义;五是可行性,拟选案例要能为审判实践所接受并付诸实施,对审判工作发展能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在当前我国社会急剧变革与转型时期,人民法院要把能动司法的要求落到实处,就必须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案例指导的功能作用。我们必须充分发掘、认真研究、积极利用这些宝贵财富,从而为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提供不竭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