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六个就地”健全巡回审判便民机制
作者:朱 敏 王 淳 发布时间:2011-07-06 浏览次数:928
本报讯 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巡回审判机制。
《意见》规定,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凡是可以开展巡回审判的,都应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意见》明确界定了巡回审判案件的范围。《意见》规定全省法院巡回审判工作要做到“就地受理”、“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就地宣判”、“就地回访”、“就地接访”。巡回审判的案件,除即时履行完毕的以外,需建立回访档案,承办法官定期做好回访工作。巡回审理过程中,遇有人民群众信访的,对其合理诉求,合议庭和承办法官要耐心接待,及时帮助解决相关法律问题,切实使巡回审判成为了解沟通民意,履行“司法群众路线”的有力载体。
《意见》同时对各级法院巡回审判率进行刚性规定。规定民事案件巡回审判率,基层法院不低于40%,中级法院不低于20%,省高院不低于10%,并应逐年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