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追逐竞驾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经过常熟市公安局侦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17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常熟市首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并于77日集中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具体案情如下:

 

案例一、2011542020分许,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常熟市尚湖镇王庄派出所门口与他人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经鉴定,被告人周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8mg/ml,属于醉酒状态。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2011552010分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常熟市支塘镇芝溪路富康二区路口与行人相撞。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6mg/ml,属于醉酒状态。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可从轻处罚。综上,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三,2011532213分许,被告人卢某醉酒后驾驶汽车,在常熟市辛庄镇杨园双浜村村道撞击停在路边的轿车。经鉴定,卢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7mg/ml,属于醉酒状态。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醉酒驾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卢某驾车离开现场,极易再次造成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具有一定危害,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寄语: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0.2mg/ml属于酒后驾驶,达到0.8mg/ml属于醉酒驾驶,一旦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将被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系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刑罚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具体由法官结合醉酒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作出赔偿、自首、坦白、逃逸、前科、劣迹等情节酌定判处。

 

特别提示:危险驾驶罪系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醉酒驾驶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对从业资格有特殊要求的行业,明确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将被开除的人员(如公务员、在校大学生)更应坚决杜绝酒驾。请广大市民切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