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2006年1月13日上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任伟、焦玉民敲诈勒索一案。

现年31岁的任伟及现年43岁的焦玉民均为河南商丘市人。2001年5月,任伟曾因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7月18日任、焦二人经预谋后,由焦事先以吴建艺的假名办理了一张假身份证,分别在山东、河南等地办理了十张银行卡。尔后,任伟经“踩点”,选中南京中央商场作为敲诈目标,并安排焦玉民到南京给中央商场打恐吓电话,谎称商场内放置了炸弹,要求商场给其提供的银行帐号内汇入人民币105万元;遭到南京中央商场的拒绝,敲诈未能得逞。同年8月1日,任、焦二人携带自制的爆炸装置到苏州市,由任伟将爆炸装置寄存在苏州家乐福超市的顾客寄存柜内。尔后,由焦玉民在现场观察动静,任伟通过打电话、发电子邮件方式,以在商场里放置了数枚炸弹进行恐吓,要求商场给其提供的十个银行帐号内分别汇款共计人民币105万元,遭到苏州家乐福超市的拒绝,敲诈未能得逞。

2005年8月13日,任伟、焦玉民携带自制的爆炸装置放于徐州金鹰国际购物中心五楼客服中心安全通道门的后面,由焦在商场周围观察动静,任伟通过打电话、发电子邮件方式,以在商场内放置了数枚炸弹连续进行恐吓,要求商场在其提供的银行帐号内汇入人民币105万元;后将金鹰购物中心打入其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3000元取走900元。

8月16日焦玉民在商丘被抓获。根据焦玉民的交待,当晚公安机关将躲在网吧过夜、正欲外逃的任伟抓获。

公诉人当庭宣读了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王某、赵某等的证言,恐吓信、电子邮件、勘验笔录、爆炸物分析测试报告、出示了被制作的假身份证、发案现场照片等。二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

由于公诉人所举证据:“爆炸物分析测试报告”仅能够证实爆炸物的构成元素,对于该爆炸物的“杀伤力”、危害程度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没有确切证据加以证实;而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是对二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之一。公诉机关认为应当补充证据,建议法庭延期审理。法庭采纳公诉机关意见决定此案延期审理。对二被告人的宣判将择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