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文书主文应当利于执行
作者:顾凤琪 徐爱贤 发布时间:2006-03-13 浏览次数:3776
民事法律文书主文,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争议的案件当事人给出的结论性意见,体现了国家强制力对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确认和保护,它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对执行法律、定纷止争起着决定的作用。近年来,各级法院在深化法律文书改革过程中,往往偏重于对证据分析和判决理由的研究,而对文书主文则缺乏深入的探讨,加之部分审判人员在写作过程中粗枝大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最为直接的是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有的还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信访和再审案件。
一、存在问题。
(1)诉权保护有缺漏。民事诉讼的基本功能本来在于均衡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全部合法民事权益,可有的审判人员不能全面理解实体意义上的诉的含义,主文中常常出现顾此失彼、丢三拉四的现象。如在一件因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买卖合同案件中,判决主文中只列了一条关于何时退货的条款,对货款如何处理则只字未提,执行开始后,双方对货款如何处理产生严重分歧,导致不得不中止执行,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其余诸如在有反诉和诉的合并等较为复杂情形的案件中,这种遗漏就更加常见了。
(2)主文与前文不呼应。一是判决主文内容与诉辩主张不对应,有的所判事项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有的则是对诉讼请求中的某些事项不作“表态”,还有的在判决理由部分明确表明对某项请求不支持,而主文却未判驳回;二是少数判决书在被告未反诉的情况下,将可在原告主张的债权中“减扣”的内容变为在判决主文中判令原告向被告履行义务;三是反映在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上,对其请求权是否支持和其应否承担责任未置可否;四是个别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出现主文中担责当事人少于首部所立当事人的现象,造成责任主体的缺失或错误。
(3)词句晦涩生歧义。有的用词不当,如有效合同中的欠款使用了“返还”,有的明明是离婚财产分析得款,却写成“贴款”等,引起当事人不满;有的则因为不适当的节约文字,如“被告王玉富、王玉贵、王玉才在判决生力后立即付给原告王光亚2005年度生活费1200元,自2006年起每年的赡养费1200的元于当年1月底付清。”这里,除了将“生效”误写成“生力”、后半句话“元”字前多了一个“的”字,让人难以理解以外,还因为句中缺少关键词语,整体表述不清晰,让人弄不懂三被告是“分别付”还是“合计付”1200元,每人又是否等额支付;现在调解协议主文中较多采用附条件的条款,但有的写法不严谨,如“若被告不能按期如数履行前述义务,则原告有权按所诉总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表述,带来了被告在调解之后可能履行的部分如何对待的问题。
(4)必备要素不具体。一是主文对当事人没有写全称谓和姓名、名称,在一方当事人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情形下,只写“×告向×告履行”,导致权利义务指向不明;二是对相关物的品牌、规格、尺寸、重量等未加以明确和限定,如写成“金耳环一副”、“彩电一台”(未明确重量和品牌、尺寸)等等;三是有的在涉及财产判决时,对有关物的特定性(如座落、方位、四至及范围等)未加以限制;四是只有履行义务的方式和数量等内容,而无履行的期限;五是有的在判决履行行为义务时,对履行的标准、质量以及拒不履行该项义务应当承担的替代责任均未明确。
(5)顺序排列欠科学。较多的法律文书主文是由多条或多项组成,但有的没有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通常顺序进行排列,由个人的偏重爱好决定,随意性较大;有的将互无联系的各项内容混杂在一起,对金钱给付义务只明确一个总数字,让当事人难以看懂判决“明细”,自然也不利于分项执行。
一篇主文存在瑕疵的法律文书,即便它在叙事、论理上再精彩无疑,也很难称得上精品之作。法律文书的第一读者是当事人,第一效用在于执行。由于以上问题的存在,主文内容的不确定性必然地造成了当事人理解上的可选择性,一方面使那些善良的被执行人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给那些本来就怠于履责的被执行人带来了拒绝执行的“理由”,使承办执行人员陷于欲执不能、欲罢难堪的境地,给本已成为“天下第一难”的执行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二、形成原因
1、对法律文书所产生的社会威信和社会影响认识不足,尤其是不能从文书主文的最终确定性和执行的依据性上理解其意义和作用,将文书主文的书写混同于一般应用文书。
2、个别法官文字功底较为薄弱,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研究,制作法律文书时又疏于推敲,缺少咬文嚼字的写作习惯和一丝不苟的司法文风。
3、庭长、审判长把关不严。有的把对文书的核稿签发当成一般的例行公事,只注意篇章结构,而忽略细微末节,只注意事实说理,而忽略主文内容。
4、校对工作不细。对制作好的法律文书,缺少静心凝神、逐字逐句的校对,对作为文书主文的关节事项不能反复检点,有的审判人员则是完全依赖书记员去做。
三、解决对策
1、心系执行,加强责任心。有人将现代诉讼视为起诉??裁判和申请??执行“两步曲”,我们认为不无道理,因为就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实现而言,至法律文书对权利义务的法律确定为止,这才走完了一半的路程,最终实现还是要靠执行。假如法律文书的主文内容游移不定甚至矛盾百出,当事人权利取得的现实性何从谈起。同时,就法院本身工作而言,审判与执行应是一个互相联系、互相衔接又互相促进的整体,只有作为执行依据的精当的法律文书在先,才能使执行工作有理、有利、有力。
2、便于执行,注重实用性。文书主文内容文字虽然不多,也不需要多么华丽的文采,但它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制作时,要求我们必须通盘考虑,在权利义务上统揽各方,就文书送达后的可行性进行全案审视,力求做到“五不”:①不出现可选择性理解;②不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③不涉及法院审判权限以外事项及案外人利益;④不出现难以理解的字、词、句;⑤不缺失对必备事项的交待和对有关时间、数量等问题的限定。
3、为了执行,实行规范化。为大力提升法律文书制作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法院要采取多管齐下的办法。一是领导重视。各级法院要把文书制作能力的提高作为法官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对文书撰写规范进行研讨,在目前主文写法上级尚无统一规定的情况下,要尽快拿出统一的具体方案和要求,以避免“无规矩不成方圆”和各行其是的现象;二是要建立庭长(含审判长)与承办审判人员双重负责责任制。审判员应按前述要求进行拟写和认真自查,即使由写作能力较高的书记人员代书的,审判人员也应负有义不容辞的质量责任,而不宜由书记员来承当。庭长、审判长要切实负起把关之责,把签发、审核过程变成一道严格的质检工序,在签发之后,承办审判员还应就改动之处再进行复检,以防签发过程中因对案情不熟而发生改动错误;三是加大文书评查力度。法院审管办要在“评”和“查”上大做文章,做到专项查与重点查相结合,检查与评析相结合,选优与查劣相结合。对优秀文书要进行展示和奖励,对主文存有严重瑕疵有碍执行的文书不但要进行量化扣分,院、庭长应及时与承办审判员进行提醒谈话。对评查结果一律记入法官业绩档案,作为法官业绩考评的主要依据之一,通过不间断的事后监督,使法律文书的质量得到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