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34日,海安法院制定出台了《刑事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庭审操作规程》。试行一周后,审判员普遍反映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判,有章可循,庭审活动条理清晰,被告人心服口服,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审理疑难复杂案件,钻研业务知识。

近年来,海安法院刑庭受理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大幅上升。2005年适用此种程序审理的案件达153件,比上年上升48.5%。这类案件的被告人绝大多数认罪,但由于上级法院尚未制定相应的庭审操作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审判员开庭时,只能在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跟着感觉走”,代为宣读起诉书的内容、举证方式、“本庭认为”要素等,做法不统一、不规范。为此,海安法院组织简易程序案件庭审观摩,刑庭3名审判员先后“坐堂问案”,庭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参加旁听。庭审后,各自谈开庭体会,其他同志“评头论足”,最后庭长点评。

在此基础,海安法院针对存在问题,对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制定了庭审操作规程,着重强调程序规范,不以牺牲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为代价,换取案件的快速审理。规程规定,庭审中审判员应当告知被告人经检察院建议或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以及其享有的权利;自愿认罪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同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宣读起诉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案号、指控的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赔偿问题的处理以及相关证据名称、适用条款、触犯罪名,无需全文宣读;根据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特点,一般情况下综合举证,不一证一质,并列出盗窃、交通肇事等常见罪名的举证目录;经质证无异议的,当庭认证;公诉人不出庭的,被告人、辩护人可以进行辩护,而不应当宣布“法庭辩论”;明确了“本庭认为”和判决主文的要素内容,防止冗长繁琐和绝对简单。

《规程》的出台,使海安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庭审活动更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