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权威若干问题探析
作者:曹锐 发布时间:2014-12-26 浏览次数:1921
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切实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被执行人难找,执行的财产难查,协助执行的部门难求,该执行的财产难动,受到干预案件难办,执行人员受妨害执行等问题,有效化解”执行难”问题,提升法院执行工作的权威性应是加强当前执行工作的题中之义。执行权威作为司法权威有机组成部分,具体而言,系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履行执行工作职责过程中,通过特定的执行程序、规范的执行行为,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展示的一种威望和公信力。本文笔者就执行权威相关问题探讨如下:
一、树立执行权威的意义
在执行工作中,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直接对象虽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但同时执行工作也关系到法院自身权威的树立、申请执行人的切身利益,甚至对整个社会都存在巨大的辐射影响力。就树立执行权威的意义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维护申请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人民法院作为权利人实现权益最权威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执行力作为实现权利人利益的国家保障,人民法院执行权威的树立将促使被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如义务履行方不履行义务,权利人一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要符合执行条件并具有执行内容,法院即受理并依法强制执行,以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二是提高法院自身的司法权威。加强执行权威,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到有效实现,能进一步提升民众对法院的认同感,提升司法权威;另一方面,通过司法权威的有效提升,进一步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使当事人主动履行确定的义务。三是有利于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当前社会诚信缺失,许多当事人法律道德观念淡薄,逃债、赖债现象严重,通过加强执行权威,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不良信用者的失信行为,使他们失去更多的交易机会,提高失信成本,从经济利益的根源上对失信行为进行有力的遏制,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社会诚信秩序的建立。
二、当前影响执行权威的因素分析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执行难”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缓解,但仍未能从根本上得以改观,造成“执行难”影响法院执行权威的原因多种多样。从制度层面看,由于至今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民事执行的现有法律渊源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款比较少而笼统,位阶较低的司法解释在条目数量上较多,但在具体执行运用时往往有时出现不同理解和分歧,远远不能适应现实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空白多、漏洞多,执行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从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难以找到确切的处理依据,缺乏明确的对策,由此也导致一些部门往往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不协助执行,或以执行本部门规定为由拒不协助执行。
从执行环境看,社会诚信缺失也是削弱执行权威的重要原因。当前困扰人民法院的“执行难”与诚信缺失有直接联系。目前由于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体制不健全等存在问题,社会整体诚信体制乃至部分地方政府诚信的缺失,客观上引发了社会矛盾,导致各类民商事纠纷频发,加之信用管理制度和法律不健全,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弱,守信收益小,失信成本低,导致社会整体诚信度不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整体诚信缺失的大背景下也难以独善其身,由此而导致丧失的不仅仅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执行工作乃至司法整体的权威。
从法院内部来看,执行任务与执行力量对比相对悬殊。执行不同于审判,执行工作特殊性决定了执行任务的完成必须要有与其相适应的充分的执行力量保障。在当前社会诚信缺失,当事人恶意逃债普遍的情况下,执行工作更是一项高难度工作,法院要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来查找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就必须要有大量的人力投入,面对数量较为庞大的执行案件,执行干警压力极大;另一方面,执行队伍在业务素质、政治素质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在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中对接要进一步强化。在立案、审判工作中就要考虑到以后的执行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防止承担义务方转移财产而导致案件最终难以执结,这也就要求人民法院从立、审、执一盘棋的整体角度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视角去把握和解决纠纷,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提升执行权威的路径分析
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但诉讼本身并不足以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通过执行才能保证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而要提高执行力需加强执行权威建设已成必然,笔者认为,当前应着力于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执行权威建设。
一是要加快执行工作的立法进程。在规范执行工作的同时,要深入研究如何扩大执行权、加大对逃避执行、特别是抗拒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就涉及到对强制执行法律的立法工作,但目前没有一部独立的执行法律可依,针对执行实践中的争议问题,仅借助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文来操作,已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新需求。当然,在对执行工作进行立法的过程中,既要着重在规范执行工作、保护执行行为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上多下功夫,还要在被执行人的义务上多作研究,明确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
二是要切实转变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机制。执行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新执行机制必须立足于确保执行活动的公开、公正。因而要进一步公开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的启动、进展、结果等方面的流程情况应向当事人及时公开,保障其知情权,使执行权运行始终处于透明状态;要进一步完善执行分权机制,使执行实施权与审查裁决权分离;要根据执行工作实际,进一步落实完善执行工作制度,包括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规范执行和解、强化执行威慑机制等,努力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
三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能力。为了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需要不断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一方面,强化执行干警的业务能力,通过加强干警平时、休息时间进行的集体学习和自学,全面加强理论水平;另一方面,切实抓好执行队伍廉洁教育和强化文明执行、依法执行意识,全面提升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形象。
四是要积极营造社会化执行大格局。人民法院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执行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做到重大执行案件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服从大局,确保执行工作健康发展;要争取政府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协助,尤其是与执行案件当事人有关的部门;要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执行工作的积极性,发挥社会各界的各自作用,从而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参与、法院主办”的良好局面。
五是要加大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妨害法院执行公务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挑战和亵渎法院尊严的行为,直接影响执行权威的建立,如果对这些妨害执行甚至构成犯罪的行为不制裁,往往会助长其嚣张气焰,造成法院执行的被动,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对于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涉嫌《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要依法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对于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妨害执行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需要进行司法拘留惩戒的,应由法院依法及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从而加大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