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房屋买卖官司真是让人一头雾水,说是真卖房吧,却是卖房人自己付的首付款;说是假卖房吧,却是买房人在逐月归还银行抵押贷款。这桩房屋买卖究竟是怎么回事?这里面难道有什么猫腻?这套房屋到底归谁所有?法院最终又是如何判决的?这还得从两年多以前说起——

 

假卖房骗取银行贷款

 

20096月,时年25岁的江苏省苏州市青年从业者吴憧憬急需一笔资金,但四处借贷无门。忽然想起自己在购买婚房苏州市西苑小区52603室房屋时,以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抵押贷款得到了15万元,固然当时是为了补充购房款的不足,但需要其他资金的时候,不也可以通过假装售出这套房屋的方法弄到银行的抵押贷款吗?想到这个主意,吴憧憬直拍自己大腿连夸自己头脑灵活。但是问题紧急着来了,卖给谁呢?而且自己不是真地卖房,必须找一个贴心、可靠的人来帮忙,否则鸡飞蛋打就麻烦了。思来想去,吴憧憬决定请生意伙伴唐慧明来“买”自己的房子,唐慧明大吴憧憬十多岁,一向很照顾吴憧憬,吴憧憬尊称他为“大哥”。果然,吴憧憬和“大哥”一说,唐慧明立马答应了:“多大事啊,不就是帮你签个名嘛!没问题。”

 

就这样,在2009615日,吴憧憬携妻子卢芳与唐慧明及其妻子葛丽娜一起,通过苏州爱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盘蠡分公司为中介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契约一份,约定吴憧憬、卢芳将西苑小区52603室“转让”给唐慧明、葛丽娜,房屋转让价格为40万元。

 

根据当时苏州的房屋抵押贷款政策,买房人需至少首付购房款20%的资金,在将首付款缴入指定的房产交易资金托管账户后,银行才审核发放贷款,贷款也打入资金托管账户。房屋价款应当在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全额进入指定的房产交易资金托管账户,房屋权属核准转移登记后,出卖方按房产交易资金托管有关规定领取房屋价款。

  

合同签订后,吴憧憬首先将前次贷款15万元的余额一次性还清,于2009623日注销该贷款的他项权证,以扫清卖房的障碍。然后,吴憧憬将首付款8万元打入了资金托管账户。2009629日,唐慧明、葛丽娜以西苑小区52603室为抵押向建行苏州分行借款32万元,并办理了该房屋的他项权证,借款期限120个月,首次还款日期为2009729日,此后每月还款期限为每月的29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在合同签订当时的每月归还本息额为3263.93元。很快,从银行贷款所得的32万元亦打入了资金托管账户。西苑小区52603室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房主变成了唐慧明、葛丽娜,吴憧憬顺利自资金托管账户领取了总房款40万元。

 

假买房者成了真房主

 

银行贷款顺利地“骗”到了手,吴憧憬很是得意了几天。但唐慧明未出一分钱,却凭空多了一套房子,而且手续完备,没有任何破绽(这本来是用于骗银行的,有破绽也无法从银行贷到款了)。“大哥”虽然值得信任,但还有个“大嫂”呢;虽然现在关系很铁,保不准十年以后什么情况;万一以后闹起矛盾,对方证件齐全,自己还真是浑身有嘴都说不清事实真相了。甚怕夜长梦多,吴憧憬拿定主意必须让唐慧明写个东西给他,证明这套房子的产权还是自己的。2009719日,吴憧憬找到唐慧明,硬着头皮说明了来意。唐慧明本无贪心,索性帮忙帮到底,很爽气地立即向吴憧憬出具协议书一份,载明:现有西苑小区52603室房屋一套归吴憧憬所有,本人(唐慧明)代为保管,银行贷款由吴憧憬偿还,吴憧憬有权支配本房屋,若因贷款未还清,本人(唐慧明)可与吴憧憬协商处理此房。最后一句,是因为以唐慧明名义贷款的,如果吴憧憬不能按期偿还,是会连累唐慧明的。

 

拿到这张字条,吴憧憬安了心。唐慧明虽然成了名义上的房主,在开始的一段时间内也从未染指该房的任何权益,直到20101月的房屋租金都是由吴憧憬收取的,而结欠建行苏州分行的银行贷款,也是由吴憧憬与卢芳按月陆续归还。

 

20091022日,吴憧憬被劳动教养一年。吴憧憬被劳教后,卢芳又东拼西凑勉强归还了两个月银行贷款。但从20091229日起,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唐慧明收回了还款专用的银行卡,由唐慧明自己逐月按约归还银行贷款,截至2011529日,累计归还银行贷款本金40500.20元、利息18463.09元,共计58963.29元。既然人家还的贷款,卢芳也不好意思去拿租金了。20102月起,房屋也由唐慧明与葛丽娜出租并收取租金。在这样的情况下,本来是帮兄弟忙的唐慧明夫妇一步一步起了贪心,逐渐感觉这房子越来越应该是他们自己的了。

 

201028日,唐慧明与葛丽娜在苏州市金阊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也把这幢房屋完全作为两人都共有财产进行了约定:西苑小区房屋一处(52603室)还贷款双方各自承担,暂由女方居住管理,若房屋出售,售款所得男女双方均分。

 

不久,这套房屋被列入西苑小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唐慧明与葛丽娜怀着巨大的紧张和喜悦,没有通知卢芳,悄悄地迅速办理了危旧房改造手续,并将该房腾空交付危旧房改造。

 

2010912日,吴憧憬获得减期,解除劳动教养。在狱中,吴憧憬最牵挂的就是他这套房产证上写着他人名字的房产,可惜自己不争气,分身无术,只能干着急。吴憧憬出狱后第一件事就是向老婆卢芳打听相关情况,一听因为卢芳无力打理,房子的贷款是唐慧明还的,租金也没有再去收,而且房子已经拆迁,拆迁过程中没有与卢芳商谈任何事情,那可是笔巨大的财富啊。吴憧憬一听慌了神,出狱当天就打电话给唐慧明,责问是怎么回事。果然,唐慧明完全变了调,说房子本来就是卖给他的。无奈的吴憧憬、卢芳不得不起诉到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苏州市沧浪区西苑小区52603室房屋为吴憧憬、卢芳所有;请求判令唐慧明与葛丽娜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吴憧憬名下。

 

法官去伪存真断真相

 

苏州沧浪区法院法官接到此案后,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头绪,逐条梳理。表面上看,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主已经是唐慧明无疑。但抽丝剥茧,却又是疑窦丛生:为什么首付是卖家付的?为什么房主是唐慧明了,最初几个月的租金却是吴憧憬在收?为什么唐慧明写了房屋“归吴憧憬所有”的协议又以老婆不认可为理由彻底推翻?如果是假的房屋买卖,为什么唐慧明又心甘情愿地还贷款?

 

在法庭上,唐慧明提供了两份收条,其中一份载明今收到唐正20000元(贰万元整)和30000元(叁万元整)货品,61日活动结束后结算,落款吴憧憬,2009.5.27”;另一份载明今收到唐正、吴憧憬两人共同投资款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于61日结算后归还应付款项,此据,落款具收人:孙威,09.5.26”。 唐慧明提供这两份收条来证明吴憧憬原结欠其8万元,双方约定此8万元抵作唐慧明支付讼争房屋的首付款8万元,所以首付款8万元才由吴憧憬先行支付至托管账户后自行收回。吴憧憬承认第一张收条确实是他写的,但认为该收条反映的是货款,并非欠款5万元;而孙威出具的收条反映的是投资款,出具人不是吴憧憬,更不能证明吴憧憬结欠唐慧明3万元;且认为双方并未达成以该8万元抵作首付款8万元的协议,如果达成了,两份收条原件怎么会还在唐慧明手中呢?

 

苏州沧浪法院向本案所涉存量房买卖契约中的居间代理机构苏州爱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苏州爱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盘蠡分公司及证明人王一鸣出具情况说明,明确本案讼争房屋买卖事宜是由王一鸣及该中介公司代理,该笔业务系出售方吴憧憬、卢芳与买受方唐慧明、葛丽娜协商,通过房屋买卖形式获得银行贷款,首付款系吴憧憬全部支付,待吴憧憬还清银行贷款后,讼争房屋重新过户给吴憧憬。

 

如此,真相大白了!

 

苏州沧浪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吴憧憬、卢芳和唐慧明、葛丽娜签订的关于讼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否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从吴憧憬自行支付房屋首付款至托管账户、房屋买卖之后吴憧憬、卢芳自行归还银行贷款并继续收取房屋租金、以及吴憧憬和唐慧明的协议书反映的情况来看,均能表明20096月的房屋买卖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意,吴憧憬、卢芳并无将讼争房屋出售给唐慧明、葛丽娜的意思,唐慧明、葛丽娜此时亦无购买讼争房屋的意思,唐慧明、葛丽娜基于该合同取得讼争房屋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房屋所有权应返还吴憧憬、卢芳。但唐慧明在取得讼争房屋产权之后即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担保条款向建行苏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建行苏州分行在接受贷款抵押的整个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其对于讼争房屋的抵押权合法有效,该他项权利未涤除之前,房屋产权暂不能返回。吴憧憬、卢芳诉讼中表示本次房屋买卖是为了其获取贷款的行为,且贷款实际为吴憧憬、卢芳所用,其可以先行归还银行贷款,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照准。

  

至于唐慧明、葛丽娜在该房屋上负担的房屋贷款本息、收取的租金利益,吴憧憬、卢芳和唐慧明、葛丽娜互负返还义务,吴憧憬、卢芳表示其对唐慧明、葛丽娜收取的租金不再主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照准,吴憧憬、卢芳对唐慧明、葛丽娜负担的贷款本息仍应予以返还。

 

唐慧明、葛丽娜在取得讼争房屋所有权期间,办理了讼争房屋的解危改造手续,期间获得的利益附属于讼争房屋,故应随讼争房屋所有权一并返还。吴憧憬、卢芳对此表示暂不予主张,唐慧明、葛丽娜虽表示希望一并处理,却未提供其办理解危改造的相关手续,故本案不予理涉。

 

20118月,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吴憧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涤除该房屋上的抵押权。唐慧明、葛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吴憧憬苏州市沧浪区西苑小区52603室房屋所有权。吴憧憬、卢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唐慧明、葛丽娜代为支付的房屋贷款本息(2011529日之前为58963.29元;2011529日之后据实返还)。

 

唐慧明、葛丽娜不服一审判决,于2011824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唐慧明、葛丽娜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支付了房屋买卖过程中的首付款。唐慧明提供的二份收条,一份是吴憧憬收唐慧明款项及货款的收条,另一份收条是案外人出具的收到唐慧明与吴憧憬投资款的收条,此二份收条目前不能证明吴憧憬结欠唐慧明款项达8万元,也无法印证收条对应的款项双方已一致确认抵作房款。从现有证据来看,相关首付款系吴憧憬垫付或吴憧憬找中介公司垫付的,没有充分证据表明首付款系唐慧明方支付,再结合2009719日唐慧明向吴憧憬出具的协议书、房屋出卖后先由吴憧憬方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原审法院认定20096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吴憧憬、卢芳并无将讼争房屋出售给唐慧明、葛丽娜的意思,唐慧明、葛丽娜亦无购买房屋意思,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从而认定唐慧明于2009719日出具的协议书仅是对之前协议的进一步确认,并非唐慧明对共同财产的再单独处分,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唐慧明与吴憧憬之间在购房前是否存在经济往来,是否已结清,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与本案的处理并不存在必然联系。
  

综上所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唐慧明、葛丽娜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于2011920日判决驳回了两人上诉。

 

目前,温州企业主避债逃逸事件正一个一个演绎得沸沸扬扬、甚嚣尘上,追究其根源在于信贷紧缩、高息民间借贷等引发资金链断裂。资金,资金,还是资金,为了取得经营资金,可以穷尽一切办法、不惜一切代价。吴憧憬假装出售自家住房来骗取银行贷款的小聪明可谓小巫见大巫了,不过也结结实实地让他摔了一大跤,属于自己的房子差点“飞”了。幸亏法院明察秋毫去伪存真,终于让他失而复得。拿到终审判决书,吴憧憬百感交集。(文中人名、小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