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备受关注的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经过两次开庭后,29日下午正式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原判,判决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富安公司和臻庆公司从今天的30日内将1.6亿余元支付到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上述款项的40%可以延期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

  同时,江苏省高院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常隆公司等六家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这是迄今为止全国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