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6家化工企业非法处置废酸被判赔环境修复费1.6亿元
作者:朱国亮 杨绍功 发布时间:2015-01-04 浏览次数:184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30日终审判决,因倾倒废酸污染河水,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化工企业被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
这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2月4日正式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审理的第一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迄今国内判赔额度最高的环保公益诉讼。一些环保和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具有标杆意义。
2012年12月,江苏泰州市泰兴市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处理资质的公司和个人处理,这些公司和个人采用直接排放和船舶偷排等方式将废酸倒入当地河中,后经群众举报、相关部门调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2014年8月,泰州泰兴市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涉案的14人有期徒刑二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16万至41万元。随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又以公益组织身份,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常隆等6家公司在判决生效后9个月内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0666745.11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已支付的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
常隆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院。12月30日,江苏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部分,要求6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至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上述款项的40%可以延期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
江苏省高院还裁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6家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据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在泰州市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内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的常隆、锦汇、富安、施美康、申龙、臻庆等6家公司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主体偷排进泰兴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的废酸多达2.5万吨,致水体严重污染,造成重大环境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