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一个为“情”所乐的法官群体,他们以构建社会和谐为己任,着力于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在司法实践中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努力在“情”字上下工夫,调解工作取得了骄人业绩。2009至2011年,调解率连续3年位列全省第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在80%以上,在全省名列前茅。

  咬定目标促和谐

  留住亲情

  “亲情,特指亲人之间的那种特殊感情,这种情感就是对方不论是贫穷或富有、是健康或疾病,甚至不论善恶,终究不会改变。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凡涉及亲情纠纷的案件,要求法官咬定目标不放松,尽可能地多做调解工作,绝不让亲情在司法过程中远去!”扬州中院民一庭庭长朱明说。

  房名华是陈小刚的姐夫,2008年8月10日,房名华称要做酒业代理需要资金周转,向陈小刚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陈小刚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正”。2010年初,陈小刚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名华归还借款。后在亲戚协助调解下,2010年4月4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确认截止2010年2月11日被告已偿还原告3万元,协议同时约定被告从2010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分十一次偿还原告30万元;被告如不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足额偿还任一期欠款,视为全部欠款到期,被告应承担实际欠款总额10%的违约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欠款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之间计算利息;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也因此作撤诉处理。然而,还款协议签订后,截至2010年9月30日房名华在计偿还陈小刚5万元后即停止了还款。陈小刚索要未果,遂一纸诉状又将姐夫房名华诉至法院。

  二审开庭时,房名华申请张九妹出庭作证,而张九妹是房名华的丈母娘,也就是陈小刚的母亲。张九妹作证称:女婿房名华确实已经还款5万元等事实。陈小刚见自己母亲为姐夫作证,情绪很激动,当庭驳斥了母亲的说法,并拒绝了法官的当庭调解建议。

  因陈小刚生性比较暴躁,为此事在家里经常与父母发生争吵,一家人的关系非常紧张,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一边是姑爷与舅子反目、一边是儿子与母亲结怨,中间还夹杂着姐姐与弟弟、姐姐与母亲、女婿与丈母娘之间错综复杂的亲情关系。

  怎么办?

  “'案结事了人和'是民事案件审理的风向标,我们法官不管如何艰辛,都必须始终围绕这个主线开展工作,都必须避免人间亲情泯灭。”承办案件的蒋法官有着近三十年的办案经验,他经过数次与当事方的恳谈,庭领导数度参与,采取“逐个化解”的方略,分别做陈小刚、张九妹、房名华三方的工作,以促进家庭和睦为切入点,着力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

  最终,陈小刚在还款数额上作出巨大让步,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一家人亲情依旧。

  集思广益出主意

  挽回友情

  黄某与张某本是儿时玩伴,是从小一起长大无话不说的朋友,而且两家也紧挨着,事事时时都相互照应。2011年7月,两人友情出现了裂痕,继而开始交恶。

  原来,黄某为了营生,购了一台水晶棺材,附近七里八乡的人家办丧事时,都会找到黄某租用棺材冷藏尸体。“这棺材就放在他家屋子里,进进出出都得从我家门口经过,夏天还散发出臭味,让我们接受不了。”张某一开始找黄某商榷。“棺材放在我自己家,对你们根本就没有任何影响。”黄某如此反驳。无奈之下,张某只得拿着30位村民联名签署的请愿书四处上访。

  棺材,无论在哪里,都是很忌讳的事情。

  村民们对这事儿也议论纷纷,见了棺材唯恐避之不及。起初,见协商无果,张某找了很多木桩和石头拦在路上,阻止运送棺材的车辆通行。为此,黄某与张某的矛盾不断升级,派出所出警调处不成,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排除妨碍。一审法院判决黄某胜诉,案件到了二审,法官小孙犯了难:无论哪方胜诉,矛盾都不能得到彻底解决。

  于是,小孙便专程到实地考察,发现黄某家与张某家为前后近邻,黄某平时将棺材摆放在自家屋内,正好对着张某家后门。黄某租赁生意的兴旺,令张家人心里越来越不是滋味儿:也从来没见黄某对棺材消毒,棺材会不会有病菌?家里人身体不舒服,是不是闻了棺材散发的怪味?

  为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使得事情得到满意处理。小孙经多方调查,在了解到当地有家殡葬服务中心后,便多次与村委会和镇政府联系商谈,集思广益,最终提出将水晶棺材置放于殡葬服务中心的思路。

  在征得殡葬服务中心同意后,法官便积极主动做黄某工作,最终黄某同意将棺材存放于服务中心,不再置放于家里。黄某与张某双方也握手言和、和好如初,重拾友情。

  真心一片化怨恨

  激活爱情

  近年来,离婚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呈上升态势,尤其是80后、90后的年轻人,遇到情感纠纷,动辄就轻言分手。扬州中院的法官在审理涉及离婚案件中,确立了“劝和不劝离”基本方针,尽量通过法官的耐心细致工作,促使破镜重圆,阻止家庭离散。

  吴某是安徽砀山人,2006年初在上海打工时,认识了扬州邗江姑娘小璐,两人相处不多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鉴于吴某家境贫寒,2007年经双方家长认可,吴某入赘到扬州小璐家,并办了婚事。次年,小夫妻有了爱的结晶,生了个女娃,全家人喜不自禁。为了生计,2009年上半年吴某继续到上海打工,小璐留在老家带孩子。刚开始,吴某还惦记着家里,不但经常打电话嘘寒问暖,也还寄些钱款回来。可是,到了2011年秋天以后,吴某不但疏于与家人联系,还近半年不往家里寄钱。小璐电话找人也找不到,一怒之下,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

  案件经一审判离,吴某不服,提起上诉。案件分到了法官小李手中。小李经过阅卷,认为如果轻易下判,显然对整个家庭不利,而且会对孩子造成伤害。经了解,原来吴某受到他人诱惑,打工期间染上了赌瘾,不但输光了自己辛苦的血汗钱,还欠了近一万元的赌债。而吴某经过此次风波,也真心悔悟,愿意改过自新,好好过日子。于是,小李6次到小璐家,做小璐的思想工作,并建议吴某回到扬州本地打工。小璐先是态度坚决,表示不能容忍吴某的行为。但最终被法官的敬业精神打动,与吴某重归于好。

  “调解工作就是这样,只要你付出真情、真心、真意,一定会有好结果的。”小李说道。

  沉入一线想点子唤醒乡情

  “老百姓生活不容易,我们的司法活动必然始终走群众路线,切实通过司法行为,为百姓谋福祉,最大限度地为他们的合法权益多做一些事情、多做一些工作。”扬州中院分管民一庭的院长助理沈红经常这样告诫干警。

  高邮“胡氏沼虾”养殖业闻名全国,已成为高邮农民致富的一大支柱产业。华某等6人常年从事胡氏沼虾的养殖并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

  2011年3月上旬,华某等6人经由同村的顾某介绍,从同村陈某开设的养殖场购买了虾苗,4天后,虾子出现了白体病症状并大量死亡,致使华某等人遭受了严重损失,并且错过了出虾的最佳时机。后华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顾某赔偿人民币70余万元。

  一审判决,法院部分支持了虾农的主张。华某等虾农想不通,无法理解自己的诉讼请求为什么不能得到完全支持,并通过进京上访、静坐示威,甚至到纪委、检察院检举控告等方式宣泄不满情绪。而作为第一被告的陈某却向法院直言:“我的虾苗没有问题,是他们养护不善导致死亡的,不干我的事情,就算法院判我赔,我也不会出钱,让他们一分钱拿不到!”这样,同是一个村的人,闹得不可开交。

  这乡里乡亲之间的事情,大家平日里都“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事情闹僵了,着实不利于当地的和谐与稳定。

  “虾苗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引起虾苗死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虾农的损失究竟有多大?”案件到了扬州中院民一庭韩法官手上,这一连串的问题就一直萦绕在他脑海。

  由于虾农缺乏证据意识,在事故发生后处理了死亡的虾子,致使因果关系和损失大小都难以认定。为了查清事实,韩法官多次向农委和农科所等有关部门了解咨询,固定虾子死亡的原因及虾农的损失范围,说服华某拿出了账簿作为证据,确定了虾子的来源和销售的数量。分管副院长和庭领导数次参与该案的讨论,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研究,同时要求办案人员沉入基层、深入农村,发挥司法为民的优良作风,并借助诉调对接制度和两级法院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争取实现案结事了。

  2011年6月20日,6名虾农与陈某、顾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虾农的损失得到了补偿,双方也握手言和。

  在签收调解书之际,他们抢着与法官合影,以表达法官、法院为纠纷的合理解决所作出的辛劳。

  工于利用“调”之善器的法官

  2009至2011年连续3年民事调解率位列全省第一;

  近4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达80%以上,在全省名列前茅;

  有近10名法官获得省级以上调解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工作者”;

  ……

  这些成绩的取得,都是因为扬州中院有一群工于利用“调”之善器的法官。

  “在当前的中国,城乡二元格局下以'熟人'为主的乡土社会的基本面貌没有改变,法律话语机制缺乏形成权威的土壤。而调解却能穿梭于传统与现代之间,灵活地运用法律以外的推理思维方式和话语机制来处理和化解纠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蒋惠琴说:“在司法工作中,我们要求法官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始终。”

  施展法官魅力,感染当事双方

  案件诉至法庭,双方当事人的精神紧张且敏感。法官的一句话、一个手势、一种表情乃至一个眼神都有可能招致当事人的误解,使调解工作陷入困境。要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将自身权利置于中立法官之下,前提条件是法官要展示令人信服的人格魅力,通过自己的言行体现司法公信力。这就要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坚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权益、人格等一律平等,要求法官不但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还要有极大的耐心、缜密的心思、稳重的心态、良好的技巧和善于做思想工作的能力。扬州中院法官接手案件后,倾注真情、真心关怀,坚持从双方认可的角度入手,亲临案件发生的一线,用自身的实际言行真诚了解双方的诉求,逐步取得双方的信任,以建立调解的基础,让双方认为法官的所作所为就是为了解决他们自己的矛盾,从而从内心深处表示愿意调解。

  巧借社会舆论,理性引导民意

  案件纠纷往往错综复杂,事情不到万不得已也不会诉至公堂,往往是“剪不断、理还乱”,尤其是涉及亲情、友情、爱情等方面的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仅仅发挥法官的聪明才智,必然会有力不从心之感。那么巧借社会舆论,充分借助于纠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双方共同信赖的干部、族老以及他们的亲友、诉讼代理人等各方面的社会舆论力量,这些社会舆论力量在诉讼调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往往能为诉讼调解的成功提供很大的帮助。当案件调解陷入僵局的时候,法官应当通过当地的具有一定权威的相关人士协同做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特别是可以通过当地干部将社会舆论传给他们,施加一定的心理压力,对调解的成功一定能起到积极作用。

  善打心理战术,积极促成妥协

  起初当事人的心理总归是不平衡的,特别是实际受损(或受委屈)一方,因在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上受到侵害,便得理不饶人;即使是在被告方,也有自认为不得不为之的理由,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做工作前要分别摸清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待其情绪稳定,才予以教育或疏导,从而理智地选择解决矛盾的方法。在案件审理的每个环节,法官都要适时地捕捉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变化与诉求底线,善打心理战术。继而步步推进,不断瓦解当事人的防线,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达成。

  用好法律宣传,倡导尚法理念

  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纠纷,常常发生在邻里、熟人、朋友之间,也多发于农村或城乡结合部,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对法律程序、诉讼权利、应诉技巧的认知程度并不高,这些给诉讼调解工作带来很大的障碍。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同样负有向当事人讲明诉讼权利义务、法律程序等。对于虽不懂法律知识,但经济条件较好的当事人,则鼓励他们委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诉讼代理人,使他们明明白白打官司,清清楚楚参加诉讼。实践表明,在诉讼调解中,让当事人清楚自身法律权利、义务,充分了解法律程序,从而与法官协调配合,快捷、有效地促成和解,定分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