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实际出资占有人与登记人不一致时所有权的认定与处理
作者:史兆全 发布时间:2015-01-14 浏览次数:3119
申请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外人(异议人):李某
周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泗洪县人民法院于X年3月12日作出民事调解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分期偿还周某承揽工程款12万元及利息,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周某向泗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泗洪县人民法院于X年5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
X年6月11日案外人李某提出异议,认为其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由案外人出资购买该小型轿车,该车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购买,实际所有权归案外人,首付款130000元及余款都是案外缴纳,车辆按揭贷款偿还至今,车辆的违章等费用也是案外人支付,故案外人是该车的实际所有人,请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所有人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此,根据物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的原则,应当认定该车属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该车应被处置,偿还该公司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所有权的取得要尊重法律事实,应该以实际出资人为机动车所有人,故应该中止该车的执行。
泗洪县人民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笔者也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机动车登记效力是否产生所有权登记效力。
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从上述的规定看,机动车登记机关在进行机动车登记时,仅进行形式审查,其职责在于审查申请人是否依法提交了申请登记所需的全部材料,申请登记的事项有无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等,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登记机关就有办理登记的义务。上述的登记是便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以及国家对重要动产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是一种备案行为,实际上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当事人如果认为机动车登记与实际权属不一致等,还可以申请更正,换发行驶证等。登记机关并不对权属关系进行实质审查,登记行为也不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当事人对诉争车辆是否享有所有权,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可见,国家对机动车登记管理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物权法上物权登记的性质不同,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
二、动产物权以交付为设立和转让的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 72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是,不动产以登记为移转,动产以交付为移转。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规定,所有权的转移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由此可见确认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既然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所有权转移的协议,则机动车只要交付于受让人占有,所有权即已合法有效地转移。而在现实生活中,直接占有的转移即现实交付是最通行、最常见的交付方式。公安车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的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机动车交付的必要条件。虽然机动车转籍、车主变更等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但这仅仅是行政管理上的登记手续,而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合同双方对买卖机动车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
三、以他人名义购车办证的裁判注意事项
既然机动车登记行为不能确定权属,那么,对于本案的机动车权属关系,应考虑实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应综合购车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购车款的支付、车辆的交付、车辆的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分析,从而确定车辆的归属
1、关于购车款的支付。案外人支付了首付款13万元,余款以案外人名义办理按揭贷款,但由案外人实际支付,并偿还至今,其有汽贸公司的收据及银行还款凭证予以证实。因此,可以确认购车款系由案外人李某支付
2、关于购车的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案外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由案外人出资购买小型轿车一辆,该车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购买,并从汽贸公司领取该车,能够反映李某为实际购车人。
3、关于该车的交付。《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汽贸公司将车交付给李某时,李某因车辆的交付取得了相关权利。
4、关于该车购买后的使用情况。案外人购买该车后,一直占有使用,从缴纳违章罚款情况可以证实。
本案中案外人李某从某汽贸公司购买机动车,机动车交付给李某时,物权就转移至案外人。机动车登记不是所有权登记,机动车实际所有人与登记不一致时,应认定实际所有人为该车的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