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
作者:省法院 发布时间:2015-01-20 浏览次数:1175
为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工作实际,2015年1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工作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了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各自的职责,医学诊断的程序、操作流程、医学诊断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等与医学诊断相关的事项。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工作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各市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具体实施,法医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指派的相关专业临床医学专家共同进行,临床医学专家主要负责医学诊断,法医主要负责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检察机关负责对医学诊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意见》还特别规定,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以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为由申请保外就医的,临床医学诊断证明文件还应当包括罪犯所患疾病短期内有无生命危险的评估内容。
相关链接:《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工作的若干意见》